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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00号)

发布时间:2017-12-06 15:27: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1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RXGN9B

法定代表人:胡忠民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岭铭星石材侧

 

云浮市鑫欧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19,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7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6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50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桥切机3台,仿型机2台,切边机4台,手扶磨光机1台,手提切机3台,手提磨机3台。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废水沉淀池两组;废气没有配套防治设施,干磨干切工序产生的粉尘用风扇和抽风机排出厂外。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19《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919《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919《现场取证资料》(共11张照片):你公司现场检查照片;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忠民、现场负责人梁家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于2017921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72)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24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88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201610月建成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废气没有配套收尘设施,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大气环境。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整(3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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