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匠石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93号)
云环罚〔2017〕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匠石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RE6T
法定代表人: 欧小平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村委格木桥粤东石材侧
云浮市匠石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
2、
3、
(1)你公司概况照片4张;
(2)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情况(废水沉淀池)照片1张;
(3)你公司厂长区维敏阅签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照片1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欧小平、厂长区维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于
6、你公司提交的《委托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粉尘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积极配合现场调查,主动反映违法情况,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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