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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致远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91号)

发布时间:2017-11-29 20:28: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9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致远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3805521X4

法定代表人:陈智慧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04=02-0250

 

云浮市致远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25,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于20153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2台快锯、116头自动磨机、1台修边机、1条烘干线,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八级沉淀池1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沉淀池设有活动闸门,有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呈乳白色,在外排处取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12×103mg/L,排放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 262001)第二时段标准(60 mg/L)的34.33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25《现场检查笔录》;

22017925《调查询问笔录》;

32017925《现场取证资料》(共12张照片):

1)你公司生产车间照片3张;

2)你公司配套建设的废水沉淀池照片2张;

3)你公司沉淀池的活动闸门照片1张;

4)你公司与沉淀池连接的雨水渠积满白色废水照片1张;

5)你公司雨水渠与厂外连通外用砖头临时封堵,顶部用透明塑料纸包裹,仍有部分废水通过该处外排至厂外的雨水渠,外排废水呈乳白色照片2张;

6)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外排处进行现场采样照片2张;

7)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胡祖飞阅签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10001号〕复印件、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6、我局于20171012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109)及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15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79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和我局的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严重超标,超标34.33倍,环境违法行为相对较重,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沙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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