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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新世纪大道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89号)

发布时间:2017-11-29 20:25: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新世纪大道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6614794850

负责人:许荧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丰收牛路口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云浮新世纪大道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31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加油站进行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正常营业,站内有5台加油机共有16支汽油枪、4支柴油枪,其中1支汽油枪枪口缺少密封罩,不能正常发挥油气回收作用。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831《现场检查笔录》;

22017831《调查询问笔录》;

32017831《现场取证资料》(共4张照片):你加油站营业执照及现场检查照片;

4、你加油站站长高树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油气回收装置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030向你加油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76号), 告知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油站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及你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并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并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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