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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艺名汽修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88号)

发布时间:2017-11-22 09:27: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88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艺名汽修厂(以下简称: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WAWHL5N

经营者:梁芝新

汽修厂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聚福路41

 

云城区艺名汽修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汽修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5,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汽修厂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汽修厂主要经营机动车维修服务,汽车维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611月底投入使用。你汽修厂建有约250平方米的厂房,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1漆房、1台举升机、1台校正仪,漆房只配套棉隔网处理有机废气。同时,因群众投诉,于201792被高峰街道环保办责令停工,现场检查时,你汽修厂正在对漆房进行改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5《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95《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95《现场取证资料》(共9张照片):

1)你汽修厂概况照片4张;

2)你汽修厂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情况: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棉隔网简单处理后外排,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照片1张;

3)你汽修厂经营者梁芝新阅签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照片1张;

4)你汽修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照片和经营者梁芝新身份证正面、背面照片3张。

你汽修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25向你汽修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75号), 告知你汽修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汽修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汽修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汽修厂机动车维修场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及你汽修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违法情况,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汽修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责令你汽修厂汽车维修场所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汽修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汽修厂汽车维修场所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汽修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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