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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新佳特沙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84号)

发布时间:2017-11-22 09:22: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8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新佳特沙场(以下简称: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W4J9L6M

经营者:何晓红

沙场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新村竹园

 

云城区新佳特沙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4,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沙场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沙场从事沙石、建筑石料加工销售,未依法报批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1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75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你沙场占地面积约30亩,建设项目总投资约300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1条石料生产线、1台鄂式破碎机、1台锤机破碎机、2台振筛机、7条输送带、2台铲车、1台钩车。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4《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2201794《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3201794《现场取证资料》(共24张照片):

1)你沙场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影印件1张;

2)你沙场场长、代理人程德辉身份证影印件2张;

3)你沙场经营者何晓红身份证影印件2张;

4)你沙场现场检查照片19张;

4、你沙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经营者何晓红身份证复印件、场长、代理人程德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于201797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64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你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22向你沙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云环罚告字〔201771, 告知你沙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沙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沙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沙场未依法报批石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沙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犯,环境违法行为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沙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沙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的百分之一计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沙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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