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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友(罗国友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83号)

发布时间:2017-11-22 09:21: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78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国友(罗国友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

经营者:罗国友

身份证:44122719XXXXXXXXXX

养殖场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坪塘村委庙咀村

 

罗国友(罗国友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4,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养殖场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未依备案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512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612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你养殖场占地面积约8亩,项目总投资约70万元,建有2个猪舍、1个鱼塘、1个发酵床、1台干湿分离机,存栏肉猪约970头,年出栏量约1800头。环境保护设施采用干清粪养殖模式。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4《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94《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88《现场取证资料》(共12张照片):

1)你养殖场经营者罗国友身份证照片2张;

2)你养殖场检查照片10张;

4、我局于201798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6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22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70号), 告知你养猪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猪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养殖场未依备案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以及考虑到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犯,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场项目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依法备案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猪场畜禽养殖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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