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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10-20 11:35:42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泉胜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金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RTW24B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北二路南侧(地号:03-06-0857,即新城恒宇石材有限公司对面)

  2021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占地面积约135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人造石、石英石,主要生产设备有:4条人造石生产线、2台自动磨光机、1条定厚生产线、2台桥切机、1台水刀机,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不饱和聚酯树脂、石英石粉等原料→混合搅拌→布料→压制→固化→定厚→磨光→成品。配套建设了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8月5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泉胜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泉胜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金权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泉胜石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刘文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刘文钊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1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人造石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1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我局递交《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表示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无异议,申请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请求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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