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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7:20:5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道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814081937

      地址:四会市东城区国际玉器城三期商贸区第B17号商铺。

      2021年7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接施工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河滨西路侧的云浮吾悦广场基坑工地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经查,云浮吾悦广场基坑工地正在施工,该工地占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设有一组废水沉淀池。检查发现云浮吾悦广场基坑工地的桩柱施工产生大量黄褐色的黄泥废水,黄泥废水顺着基坑工地地势自西向东流入工地的废水沉淀池内,但你公司未及时清理废水沉淀池内的沉积物,致使黄泥废水从沉淀池表面溢流出青蛙山山脚,经青蛙山山脚流入南山河河滨公园段的入河雨水排放管,黄泥废水从入河雨水排放管的排放口流入南山河,导致南山河水质泛黄。我局执法人员对沉淀池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40900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60mg/L)的680.67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1年7月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广东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广东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广东金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军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李军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云浮云城区吾悦广场首开区住宅桩基及基坑临时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你公司承接云浮吾悦广场基坑工地施工的事实;

     9.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7001号],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提出听证申请,请求我局免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我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但你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当天上午9:30仍未到会,会前亦无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你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我局终止听证。

       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书》提出主要理由如下:(一)由于夏季降水频繁,导致废水处理池内的废水溢流;(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出整改,把废水处理池加高修建。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根据调查证据,你公司建设的沉淀池没有及时清理沉积物是导致废水溢流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二)你公司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云环(云城)违改〔2021〕4号)后,按要求整改,是你公司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鉴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实施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联系人:李炳英    

联系电话:0766-8917025  邮政编码:527300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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