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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9-24 17:15:2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振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思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5573169938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北二路北侧。

        2021年6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占地面积约44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生产加工、销售,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快锯机作业时产生的部分石材废水因废水引流渠堵塞未能流入厂内的废水沉淀池进行处理,废水直接流出到快锯机前的石材荒料运输台作业区,作业区有一个缺口,废水从作业区的缺口流入厂区内的雨水渠,废水顺着雨水渠排到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送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6004号)显示:废水排放口废水悬浮物浓度为63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60mg/L)。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25日1份、2021年7月26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以及后续整改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25日1份,7月2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影视)(2021年6月25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振东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振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思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振东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龙啟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龙啟健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6004号],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5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和8月9日分别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我局免于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根据你公司的听证申请,我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局调查人员陈述了对你公司的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及依据;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辩论和最后陈述;现场制作了听证笔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

        你公司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意见理由:(1)你公司认为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表述的环境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你公司认为我局检查的废水引流渠堵塞位置已经多年,你公司并不需要从该位置引废水入废水沉淀池,现在该位置也处于堵塞状态,但并不影响你公司快锯正常作业时产生的石材废水正常流入沉淀池。(2)你公司认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63mg/L的真正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由于连日大雨导致雨水、泥尘混合在一起,通过作业区的缺口流入厂区内的雨水渠,所以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超标。(3)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云环(云城)违改〔2021〕5号)后,已按要求整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委托代理人龙啟健签名确认。(4)你公司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而逃避监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5)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应不予以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6)没有证据证明泰安河的污染是由你公司造成的。

        经研究,我局认为:(1)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快锯生产作业产生的部分废水流入到石材荒料运输台作业区,通过作业区的缺口流入厂区内的雨水渠,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录像为证;“废水引流渠堵塞”是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龙啟健回答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中解释快锯生产废水流入石材荒料运输台作业区的原因,调查询问笔录也由龙啟健签名确认。(2)2021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天气是晴天;即使是检查前连日大雨,也不能作为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免责理由。(3)你公司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云环(云城)违改〔2021〕5号)后,已按要求整改,是你公司应履行的法律义务。(4)我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我局已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事后整改力度、是否配合调查等因素,在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拟采用最低标准十万元进行罚款,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秉公执法的原则。(5)我局立案查处的是你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泰安河是否受到污染与本案无关。故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理由,我局不予以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我局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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