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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10:03:02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廖志彬:

      身份证号码:4453021995XXXXXXXX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

      2020年10月29日22时许,我局接到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反映,你在云城区云城街道循常村委凤洲岗空地上倾倒固体废物。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招揽他人在空地上倾倒堆放废塑料膜、废布条、废海绵等固体废物,约有30吨。经查明,你倾倒固体废物的地块属罗石村和桐油墩村集体所有,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你倾倒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四周没有围挡,场地没有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场地内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6.1.3-6.1.6”的规范要求。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2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30日3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和货车司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0年10月29日、30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放固体废物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4.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廖志彬)的身份;

     5.货车司机严思德、梁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货车司机的身份;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环(云城)违通〔2020〕9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7.中国邮政退件批条原件1份,证实我局依法向你邮寄了法律文书,但你没有签收;

     8.2020年12月16日《云浮日报》报纸1份,证实我局已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  16日在云浮日报第六版报纸通过公告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0]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1.3-6.1.6”的规定,鉴于你恶意招揽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影响恶劣,拒不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 ,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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