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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盛海石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18号)

发布时间:2019-08-28 09:26: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9〕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盛海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QRH059

法定代表人:周剑波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区石材城大道168号大棚内A5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设备有:2台自动磨光机、3台手扶磨机,设有3个石材补板加工区。项目配套建有废水沉淀处理设施,废水循环回用于厂材加工生产,检查时未发现外排。3个石材补板加工区未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沉淀处理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补板车间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石材加工项目于2017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9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7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2019年7月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5张;

5、云浮市盛海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盛海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7、云浮市盛海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云浮市信龙石材公司签订的铺面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1页);

    8、我局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26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5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石材补板车间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石材加工项目投入生产至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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