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江荣建筑材料厂:
经营者:梁伶利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309623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双上村委双上村四队田尾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5日到云城区江荣建筑材料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洗沙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10月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25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25日1份) ;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5月25日);
4、云城区江荣建筑材料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城区江荣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梁伶利身份证复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