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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8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08 09:17: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18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闽东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景飞

联系电话:15819509297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北一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9月擅自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3年11月投入生产加工至今。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10日1份2页);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10日1份3页);3、厂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2017年5月10日1份2页);4、现场取证资料(2017年5月10日1份4页)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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