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环违改字〔2017〕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5-10 21:0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568275808M

法定代表人:徐江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412***********718

联系电话:188*****48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洞殿黄婆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石仓储堆放、加工销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于2005年(2011年更改为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建成,并投入生产加工至2014年。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间你公司仍断断续续进行生产加工,且加工过程中物料破碎、堆放和装卸运输作业产生局部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4日1份2页,2016年9月2日1份2页)、《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4日1份3页)、《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环违限改字[2016]18号)、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5月4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矿石仓储堆放、加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8日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