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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被判赔偿644多万元

发布时间:2021-03-17 08:57:14   信息来源:本站


近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对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朱某文、李某伟等人的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宣判,对朱某文、李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文、李某伟共同承担云城区高峰街道石梯迳非法处置铝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499560元并负连带责任。该案涉案人员4人,总共被判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等费用人民币6446180元。

2019年12月,朱某文、李某伟合股承租了云城区高峰街道石梯迳的两个钢结构厂房和一个露天厂房作为中转仓库。承租仓库后,朱某文、李某伟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从外地收集、堆放含铝废物等固体废物。2019年12月19日,二人成立了云浮市瑞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收集、堆放含铝废物等固体废物。直至2019年12月21日被我局查处,该仓库已堆放2749.78吨含铝废物,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万元。

我局坚持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案二人处以罚款,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一是与公安部门迅速固定证据,追查源头、运输等各环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与属地街道等部门建立预防机制,对涉案地点全天候值班值守,并加强对辖区内闲置厂房、仓库、堆场、空地、山地等场所的巡查;三是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评估,依法及时处置铝灰,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加大;四是加强与检察院有机配合,强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案件细节,组织人员现场勘察,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经过办理该案促成各职能部门有机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铝灰得到妥善处置,该案顺利审判。

2018年以来,我区发生多宗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堆场、空地、山地等场所非法倾倒堆放外地输入固体废物的事件,甚至出现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混合堆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案件,给我区造成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此,我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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