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2号 熊棚(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熊棚猪场)
云环(云城)罚〔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熊棚(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熊棚猪场):
经营者:熊棚
身份证号码:3622031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双河柏村牛路上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双河柏村牛路上的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熊棚猪场未及时收集、处理猪粪,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猪场进行检查。经查,你猪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双河柏村牛路上,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有2排猪舍共40个猪栏,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设计生猪存栏量约1200头、年出栏量约1800头,经营者为熊棚,身份证号36220319**********,未注册营业执照。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中3.1的规定,你猪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发现,你猪场设有1个化粪池、2个粪污暂存点(分别设置1个潜水泵),其中2个粪污暂存点分别位于猪场猪舍旁、猪场所在地的山顶。你猪场位于山顶的粪污暂存点为1个露天坑池,坑池长约30米,宽约8米,坑池周边均为黄泥土,现场可见坑池存有较多粪污,未见该坑池有防渗等措施。你猪场产生的猪粪、猪尿首先流入猪舍旁的粪污暂存点及山脚的化粪池,然后通过潜水泵将粪污抽至山顶的粪污暂存点,再经潜水泵将山顶的粪污暂存点存放的粪污直接抽到山顶的林地中,山林地面粪污横流,养殖粪污未得到及时利用、处置。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11日1份、7月10日1份、8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1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6月11日1份、7月10日1份、8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熊棚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的经营者身份证明;
5.猪场租赁合同,证实你猪场租用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双河柏村牛路口地块;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5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2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7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以及在8月7日提供了图片作为证据,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你猪场内猪粪临时堆放点最初就垫好薄膜做好防渗漏工作;2、你猪场内猪粪临时堆放点剩余的猪粪已用槽罐车清;3、你经营的猪场亏了很多钱。请求我局免于对你猪场的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养殖场内做好猪粪临时堆放点防渗漏和清理猪粪等整改工作,是你应尽的义务;从事养殖业的养殖户,必须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2、你提出“经营的猪场亏了很多钱”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规模化禽畜养殖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切不可为了经济利益而破坏生态环境。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相关裁量标准,你猪场设计的生猪存栏量为1200头,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为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鉴于你猪场经我局责令整改后仍未能完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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