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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21号 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

发布时间:2024-09-13 11:17:5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

  经营者:申宝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4AMBY2B

  联系电话:1392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营地小铁路东侧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运输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运输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运输部占地面积约10亩,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建筑材料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砂石破碎生产线,主要生产工流程为:原料→破碎→振筛分拣→成品。检查时,你运输部未生产。检查发现,你运输部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均为露天,场内无硬底化措施,四周没有围挡、围蔽等措施;你运输部场内堆放有砂石原料及成品物料总共约44000吨,其中原料约有30000吨,成品粉砂物料约有10000吨、成品石仔约4000吨。其中,粉砂堆体最大高度约10米,大部分未采取围蔽、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小部分采取绿网覆盖等,但已严重破损;场内道路积尘明显,进出口未设置洗车槽等清洗设施。

  你运输部对砂石原料、成品粉砂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运输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6号],责令你运输部7日内改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到达你运输部进行复查,发现出入口处新建了一个洗车槽,成品堆场仍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等物料,物料堆体最大高度约10米,大部分未采取围蔽、覆盖等防扬尘措施,小部分采取绿网覆盖,堆场四周未设置围挡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18日1份、2024年7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运输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运输部管理人员调查询问情况;

  3. 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6月18日1份、2024年7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运输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4. 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运输部经营主体;

  5.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经营者申宝立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运输部经营者身份证明;

  6.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管理人员蓝炜东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运输部管理人员蓝炜东身份证明;

  7.云城区顺和货物运输部主要负责人蓝海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运输部主要负责人蓝海波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蓝炜东),证实你运输部与蓝炜东存在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蓝海波),证实你运输部与蓝海波存在委托关系;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16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你运输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运输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向你运输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1号〕,告知你运输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运输部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运输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又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相关裁量标准,你运输部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首次,,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运输部堆存粉砂等物料数量较大,责令改正后虽采取了部分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落实仍不够有效,我局决定对你运输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运输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运输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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