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 关于处置一批国有资产的公告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站一批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设备故障严重、无维修价值,符合报废处置要求。为保证资产处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本次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处置资产概况
本次拟处置报废国有资产共计63件,包含废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资产均为报废状态,无正常使用价值,资产明细详见附件《2026年资产报废清单》。资产存放于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内。
二、处置方式
本次资产采取整体打包公开竞价方式处置,不接受分项、选择性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回收单位;若出现最高报价相同,则组织相同报价单位开展二轮报价,以最终最高报价确定竞得方。
三、意向回收单位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包含再生资源回收,具备废旧电子仪器、机电设备回收处置相关资质;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环保处罚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踏勘、报名及报价安排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18:00止。
2.现场踏勘:意向单位可在公告期内联系我站预约现场查看资产现状,踏勘时间统一安排,逾期不再组织现场查看。意向单位踏勘即视为充分了解资产全部现状,后续不得以资产状况差异为由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3.资料提交:意向单位在公告截止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材料、密封报价函、无违法违规自我声明报送至我站。逾期送达或材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4.报价评审:公告期满后,我站组织内控工作小组对有效报价文件统一评审,确定竞得单位,并电话通知结果;未竞得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五、交易条件
1.处置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进行处置。
2.回收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予以回收。
3.回收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数量等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对回收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回收方回收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回收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处置方补偿。
4.交易标的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回收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5.拆卸范围仅限本次回收的资产。拆卸和搬迁期间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搬运施工人员,回收方的财产、人员安全)由回收方承担,处置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回收方在拆卸现场须接受处置方监督,不得干扰处置方的正常工作,且拆卸运输不得损害处置方其它财产安全。若回收方委托第三方拆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处置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回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7.在回收交易标的过程中,回收方应提前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
8.回收方负责在处置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拆卸和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严禁拆毁或损坏非交易标的处置方场地区域范围、仓库内、外等建筑物墙体饰面、门窗、防盗网,不得拆毁或损坏处置方场地区域范围、仓库内、外所有货架、消防、供水、供电、照明设备;不盗取处置方场地区域范围、仓库内所有路面、地面铺盖铁板、沙井盖、沟渠盖等附属设施,保证非交易标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外立面门窗设施的完整和安全;不盗取、侵占和损坏处置方场地区域、仓库内安装和存放的所有非交易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仓存品、原材料、配件、备品和电机等一切物资),若有损坏,回收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处置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回收方须赔偿由此给处置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回收方承担。
9.回收方拆卸和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处置方监督,服从处置方合理的指令,回收方受领、拆卸和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回收方盗窃。
10.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回收方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搬离处置方场地。若回收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处置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回收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处置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回收方负责,处置方不再承担与回收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如回收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运离,则视为回收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处置方自行处置。
六、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
1.意向回收方如被确认为回收方后,须按照处置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交易合同不因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3.回收方对交易标的状况已作充分了解,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独立评估,回收后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七、其他
1.本次处置标的为报废资产,我站不提供任何质量保证,不承担设备拆卸、搬运及后续处置相关责任。
2.我站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处置工作进行调整、延期或终止,且无需向意向单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我站依法解释。
3.有意向单位请联系:
联系人:邹鹤群
联系电话:0766-8811589,13480351845
联系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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