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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4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7 18:28:59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函〔2024〕266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粤环函〔2024〕394号,以下简称《名录(2024年本)》)等要求,为加强对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市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4年本)》(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本《方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收回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市级审批权限,《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委托书》(2019年)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委托事项不再执行。

二、按照《通知》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仅负责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审批,不得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工作。《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支持新兴县探索建设融湾发展先行示范县第二批委托市级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的公告》(2020年)不再执行。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名录(2024年本)》规定不再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

四、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项目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审批。

附件: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4年本)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抄送: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附件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4年本)

一、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型如下(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一)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

1.非新建的水库、引调水工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化学法(含化学机械法)制纸浆项目,不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等。

2.新建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黑色金属矿开采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

3.国家或有关文件明确的“两高”项目。

4.未列入“两高”项目目录的部分化工项目:丙烯腈、丙烯酰胺、己内酰胺、使用生物法工艺的1,3-丙二醇生产项目。

5.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为原料)工艺的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100吨/年以上的项目;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1000吨/日以上(含本数)的项目。

6.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本《方案》第一点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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