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操作规程
一、 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十)《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1998年11 月)有八条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十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 号,2001 年12 月)
(十三)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 号)
二、申请材料
1、当地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意见。
2、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6、建设项目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及设计方资质
7、建设项目排污管网和排污口平面图
8、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突发事故(件)应急预案
9、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报告(环评审批要求)
10、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及试生产监测报告
11、排污申报登记表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于2 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或退回资料。
(三)环境监察分局验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四)通过现场验收后,在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申办窗口领取验收审批结果。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