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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16:34:00   信息来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投产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竣工验收工作机构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是云浮市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工作机构。并对重大建设项目,成立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

    二、验收时效

    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7 天)完成验收。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竣工验收审批期限内。

    三、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按有关要求通过书面方式提交申请。验收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验收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

    四、验收组现场检查

    市局组织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 号,2001 年12 月)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出具现场验收组意见。

    五、验收审批制度

    (一)验收工作人员根据验收组现场验收结果,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书面提出不予通过的理由,说明法定依据,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现场验收结果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草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对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验收组验收结果,召开重大建设项目会议审议。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书面提出不予通过的理由,说明法定依据,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草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

    (二)审核负责人收到验收组验收意见后,须对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核准或不予核准),并将审核意见移送审批负责人。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需书面提出不予通过的理由,并说明法定依据。

    (三)审批负责人收到审核过的意见后,须对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核准或不予核准)。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需书面提出不予通过的理由,并说明法定依据。

    (四)验收组工作人员收到审批人签发意见后,出具验收意见并由窗口通知申请人。

    六、信息公开与公示制度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二)环保验收部门按要求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

    七、档案管理制度

    环保验收档案按照市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检查监督制度

    市局环保验收工作由本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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