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云浮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分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第17 号令)、《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云浮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三、监察分局人员接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悉有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及时调度信息,向监察分局领导报告,监察分局领导根据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向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四、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分局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监察分局根据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在一个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六、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报告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不得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如因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 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 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 级以上的核事故;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6)船舶溢油1000 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7)跨国(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事件;
(5)船舶溢油500 吨以上、1000 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省(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5)船舶溢油100 吨以上、500 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6)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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