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保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16:29: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保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制度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施市、县级分级管理,市环境监察分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排污收费权限负责所管辖收费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二、排污申报登记承办单位应每年制定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计划,并将申报登记的要求以公告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排污者,要求排污者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三、排污者必须按年度向排污申报登记承办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产生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情况。
四、排污申报登记承办单位收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后应认真审理,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加盖公章;相关资料同时需录入到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排污申报登记承办单位应确保录入到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全市排污申报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对其中发现有问题的数据,各县(市)区环保局应配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市环境监察分局在汇总和审核全市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后按规定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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