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排污收费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收费单位应向社会和排污者公布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有关文件,做好排污费征收的宣传工作。
二、排污收费工作要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收费标准、收费流程、办事程序、收费许可证应挂墙公示,排污者应缴排污费予以公告。
三、根据排污费征收分级管理原则,全市各级收费单位对属其征收范围的排污者依法开征排污费。
四、收费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要求做好属其征收范围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五、严格依照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的原则,按月或按季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六、排污收费计征过程要依据充分,核算全面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七、排污收费工作要做到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八、需要减免缓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符合减免缓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缓排污费并公告。
九、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按规定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十、排污收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需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