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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现场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7 16:24:00   信息来源:

污染源现场监察制度

 

    一、现场监察时,必须两人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参加,须向被监察单位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监察人员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

    、监察人员须做到仔细观察、认真询问,耐心解答有关问题。

    、监察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监察人员要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认真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作为处理的依据。

    、监察人员须廉洁奉公,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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