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您现在所在位置是:首页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公开征集意见函

发布时间:2013-11-04 16:29: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公开征集意见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可在2013年11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直接到我局进行反映

附件1.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4日

(联系电话和传真8812594,电子邮箱:yfszlk@163.com,地址:市区河滨东路250号三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附件1

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采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区域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措施的手段,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2013年底,云浮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市区建成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5%,到2015年底该比例扩大至30%。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限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确保人员,设备,措施落实到位。

科学规划,分布实施。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为出发点,根据市区实际交通及人口状况,科学规划限行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行对象、区域、时间

一)限行对象。

1.未持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2.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领取云浮市摩托车牌证的摩托车除外),主要包括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3.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暂不实施限行管理。

(二)限行区域。

市城区世纪大道宝马路口至世纪大道市府二桥以南(不含世纪大道)及宝马路口至广播电视台路口以西(不含宝马路)区域;主要包括城南路(瀑布山路口至人民中级法院路口路段),迎宾东西大道,荷香路,声屏路,船塘路。

(三)限行时间。

上述路段,每日7:00—19:00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实施步骤

(一)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黄标车”污染危害、限行线路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 “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鼓励群众使用公共交通。

(二)完善限行标志设施及逐步完善监控设施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在“黄标车”限行路段所有路口设置禁行标志,对在限行时段内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依法进行劝导、警告或处罚。

(三)调整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及营运车辆行驶线路。交通部门负责调整好限行区域内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车辆、营运客车、出租车的行驶线路,监督以上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并逐步淘汰更新。

(四)对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实施处罚。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对“黄标车”及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路段,以宣传、劝导、督促为主,提醒驾驶员要申领环保标志,按照相关规定行驶。第二阶段为处罚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对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进入禁行路段的车辆,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处以200元罚款,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公安、交通、环保部门通过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工作,对排气超标车辆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黄标车”限行宣传工作。

(二)市规划编制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黄标车”限行区域划分提出意见。

(三)市公安局:负责拟定限行区域;根据现行区域设置“黄标车”禁行标志;限行区域执法并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做好限行的解释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限行专项工作经费的保障,配合落实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地方补贴政策。

(五)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做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做好限行的解释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整好限行区域内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车辆、营运客车、出租车的行驶线路。

(七)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准限行区域面积占建成区面积比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通力协作。“黄标车”限行涉及面广,是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履职,确保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营造氛围。“黄标车”限行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起居出行,社会影响面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的现实意义,为限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黄标车”限行工作。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稳步推进。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规范对机动车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严格执法。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公安部门要将“黄标车”限行执法列入日常管理,交通部门要对在限行区域行驶而未领取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进行线路调整。

附件2

云浮市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注:红线框定范围内为限行区域,具体路段见正文。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