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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08 17:36: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3〕59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众

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云浮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

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云浮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职权由市本级或各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工业企业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走访或其他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地址:

(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浮市河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一楼信访室,邮政编码:527300,举报电话:12369(固话全市通用),网址:http://www.yfepb.gov.cn/

(二)各县(市)环境保护局。

第七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符合以下情形方可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举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环境保护部门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的。

第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按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前往查处。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追缴国库。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按《信访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媒体通报其受理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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