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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7 10:36: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文

云环〔201318

关于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云浮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浮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5日        

附件1:

云浮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环境质量指标(30分)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8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6分)

三、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分)

污染控制指标(45分)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15分)

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8分)

六、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分)

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分)

八、危险废物处置率(8分)

环境管理指标(25分)

九、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4分)

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5分)

十一、环境执法与信访(5分)

十二、环境安全监管(5分)

十三、环境管理能力建设(6分)

十四、生态创建(加分项)

环境质量指标(3项,共30分)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8分)

总计18分。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地县城点位如下:

云城区:市环境监测站、牧羊、新市府指挥部

罗定市:新地、罗定镇中初中部、第二水厂

新兴县:新兴一中、荔枝公园、南外小学

郁南县:都城市场、县府大院、银盘管理区

云安县:县府、教育局

各县(市、区)在2013年底前需全部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从2014年开始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考核该指标。2013年之前按连续监测结果的年平均值考核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1.考核指标。

暂时考核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指标,按有关规定逐步将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以及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值、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纳入考核范围。

2.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浓度日平均值计算公式:

    臭氧(O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计算。

   (三)计分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计分权重为18分,得分为各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

1.考核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时,计分方法如下:

(1)二氧化硫(SO2)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平均值0.02mg /m3时得6分,年平均值0.10mg /m3时得0分,计分公式:

6(0.10-X)/0.08

式中:X为二氧化硫年平均值,单位:mg /m3

(2)二氧化氮(NO2)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平均值0.04mg /m3时得6分,年平均值0.08mg /m3时得0分,计分公式:

6(0.08-X)/0.04

式中:X为二氧化氮年平均值,单位:mg /m3

(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平均值0.04mg /m3时得5分,年平均值0.15mg/m3时得0分,计分公式:

6(0.15-X)/0.11

式中:X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单位: mg /m3。

2.考核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指标时,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考核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O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每项指标的计分权重各为3分,达标天数的比例大于95%时得3分,小于60%时得0分,计分公式如下:

3 (X-60)/35

式中:X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O3)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单位:%。

(四)工作定性考核。

1.未按《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完成现役燃煤机组降氮脱硝或二氧化硫排放取消旁路工程建设的,每台机组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2.未按要求开展相应指标监测的监测或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每个指标扣3分。

3.自动监测的技术要求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要求的,扣0.1分。

4.统计和计算方法不符合考核要求的,扣0.1分。

(五)数据来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4. 《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81号);

5.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

7. 《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函〔2012〕70号);

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粤环〔2012〕63号)。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6分)

总计6分。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地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和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类的水量之和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三)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计分公式:

6X/100

式中:X为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四)工作定性考核。

1.2013年1月1日起,未完成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扣0.1分。

2.2014年1月1日起,未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区划定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扣0.1分。

3.饮用水源地未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分析的,每处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4.在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每发现一处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5.在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章畜禽养殖或其他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五)数据来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4.《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粤环函〔2012〕744号);

5.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三、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分)

总计6分。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地城市地表水功能区考核点位如下:

云浮市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

县市

断面

名称

控制

级别

地理位置

具体位置

宽度(m)

深度(m)

功能

河流

经度

纬度

云城区

看守所

市控

112°01′24″

22°55′19″

看守所

10

0.3

农业用水

南山河

四河汇合

市控

112°02′03″

22°55′06″

原水厂上游1公里

30

0.3

农业用水

永丰桥

省控

112°04′18″

22°56′48″

永丰桥

15

0.3

农业用水

罗定市

七和水厂

市控

111°31′26″

22°47′05″

水厂上游100

35

2.2

饮用水水源

罗定江

赤新

市控

111°34′18″

22°46′45″

罗定市新二桥

30

1.5

工农业用水

双东电站

市控

111°35′35″

22°48′06″

双东电站上游100

45

3.5

工农业用水

郁南县

大湾

市控

111°36′05″

22°49′22″

大湾镇下游1公里

25

1.8

工农业用水

连滩

市控

111°43′34″

22°56′08″

连滩镇下游1公里

28

1.6

工农业用水

南江口

市控

111°49′22″

23°07′27″

南江口镇上游1公里

35

2.5

工农业用水

新兴县

新洲大桥

市控

112°13′58″

22°43′03″

枫洞桥

26

1.5

工农业用水

新兴江

下坪

市控

112°14′48″

22°45′04″

旧船厂上游

25

1.7

工农业用水

陈舍

市控

112°14′25″

22°50′10″

小河口

22

1.8

工农业用水

云安县

庆丰桥

市控

112°01′48″

23°04′02″

庆丰桥

8

0.4

农业用水区

逢远河

企岭

市控

112°00′59″

23°03′32″

企岭桥

10

0.6

农业用水区

备注:郁南大湾监测断面属罗定江罗定市-郁南县交界断面,其水质情况受上游罗定市直接影响,因此该断面水质状况责任主体为罗定市,其水质监测由郁南县负责,罗定市也可对该断面进行监测,但以下游城市郁南县监测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

(二)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计算公式:

(三)计分方法。

1.计分权重为6分,计分公式:

6X/100  

式中:X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四)工作定性考核。

1.未按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及评价工作,全年原始监测数据不完备,每发现一个断面(点位)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2.纳入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市控湖泊和水库未按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分析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五)数据来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3.《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

4.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

污染控制指标(5项,共45分)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15分)

总计15分。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一)计分方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得分×15%。

(二)数据来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8分)

总计8分。考核指标为重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一)计分方法。

重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考核得分×8%。

(二)数据来源。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六、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分)

总计8分。考核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一)考核范围。

    包括各县城及乡镇。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各县城及镇范围内经过污水达标处理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污水达标处理量:指报告期内县城和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总和。

污水排放总量:指报告期内县城和镇污水排放量总和。以供水企业供出的全部供水总量乘以0.8系数折算取得。

计分方法: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5分,满分5分,计分公式:

5X/Y

式中:X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目标,75%。

2.污泥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量与污泥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污泥无害化处理量,是指实际交由持污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企业处理的污泥量。

污泥产生总量,是指在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最终产生的污泥量。

污泥的产生总量和无害化处理量均折合为80%含水率的湿泥量计算。

计分方法:

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为3分,计分公式:

3X/100

式中:X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单位:%。(三)工作定性考核。

1.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每座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2.污水处理厂出水未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限值排放,每座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3.当年按规范要求新建成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并领取污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每座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4.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5.未执行严控污泥转移联单的污水处理厂,每座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四)数据来源。

住建、城管、水务、环保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 

2.《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府办〔2011〕112号);

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5.《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

6.《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粤建建字〔2006〕31号);

7.《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十二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

8.《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颁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通知》(粤环〔2004〕 106号);

1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9年3月30日);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

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分) 

总计6分。考核指标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村镇生活垃圾收运率。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县城及村镇。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是指报告期内各地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总量。以省、市住建部门确认的无害化处理场(厂)数据为准。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处理量不计算在内。如未建成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其无害化处理量为零。

生活垃圾产生量是指报告期内各地县城内垃圾清运量总和。

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4分,满分4分,计分公式:

4X/Y

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Y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目标,75%。

2.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是指镇垃圾转运站、村垃圾收集点建设分别占镇、村数量比例,以及农村保洁机制建立情况等。

计算公式:

计分方法: 

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计分权重2分,计分公式:

2X

式中:X为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量化数值,单位:%。

    (三)工作定性考核。 

1.2014年1月1日起,每个县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一县一场并投入正常运营,未建成的每县扣0.5分。

2.2014年1月1日起,每个建制镇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未建成的每镇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3.2013年1月1日起,每个自然村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未建成的每村扣0.05分,累计不超过0.5分。

4.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及时,密闭收集运输,无明显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情况,每发现一处扣0.05分,累计不超过0.5分。 

5.当年按规范要求新建成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示范中心,并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每座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四)数据来源。

各级住建、城管、环卫等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4.《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

5.《印发云浮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6.《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

7.《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

8.《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动计划》(粤府办〔2012〕45号);

9.《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2001年10月8日);

10.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

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八、危险废物处置率(8分)

总计8分。考核指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废旧放射源送贮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各计2分。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地辖区范围内。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方法。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本地区内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地区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该地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计分方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权重为2分,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X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

2.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本地区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地区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占当年产生总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包括当年本地区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接收处置外地危险废物的地区,当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中应扣除接收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当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包括当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与未处置利用的往年贮存量之和。 

计分方法: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2分,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X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3. 废旧放射源送贮率,是指本地区当年已送贮的废旧放射源占当年该地区应送贮的废旧放射源(包括往年应送贮的废旧放射源)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计分方法:

    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计分权重为2分,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X为废旧放射源送贮率,单位:%。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是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本地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计分权重为2分,计分公式:

2X/100

式中: X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单位:%。

(三)工作定性考核。

1.地方政府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扣0.2分。

2.发生危险废物或废旧放射源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宗扣0.2分,累计不超过0.5分。

3.发现危险废物或废旧放射源违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4.对本地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加0.1分。

5.本地区内所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全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加0.1分。 

(四)数据来源。

各级环保、卫生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4年12月29日);

2.《关于印发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通知》(粤环〔2012〕32号);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

5.《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2007年5月31日);

6.《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会议,2004年1月14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30日);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1999年6月22日);

9.《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

1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

1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放字第239号);

14.《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2001年5月14日)。

 

环境管理指标(6项,共25分)  

九、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4分)

总计4分,采用扣分制计分,最低分0分。考核内容包括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设、规划制定落实、环保投入。

未将环境保护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并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扣1.5分;

    没有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或规划内容与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抵触的,扣1.5分;

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5分)

总计5分,采用扣分制计分,最低分0分。

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每宗扣0.5分;

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的,发现当年每宗扣0.1分;

未经环评或未获环评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每宗扣0.1分; 

经审查,未按环评及其审批要求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的,每宗扣0.1分;

因重大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区域限批的,每次扣0.5分;

未按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审批信息,每次扣0.1分。

十一、环境执法与信访(5分)

总计5分。考核指标包括项目环境执法和信访案件查处。

(一)环境执法。

该项指标计3分,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计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3分。

未按期完成上级挂牌督办企业整治任务的,每宗扣0.5分;

对辖区内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能及时依法查处的,每宗扣0.5分;

在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中被评为红牌的,每家企业扣0.1分;红牌企业转绿牌企业的,每家企业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企业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定期对公众公布相关环境信息的,每家企业加0.02分,累计不超过0.2分;

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加0.5分,良好加0.2分,合格不得分,不合格扣0.5分。

(二)信访案件查处。

该项指标计2分,采用扣分制计分,最低分0分。

省环境保护厅或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信访案件逾期未处理或久拖未决,省环境保护厅或市环境保护局督办一次扣0.2分;

群众因环境问题到省、市里上访且上访人数超过5人的,每宗扣0.1分;

群众因环境问题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或进京上访的,每宗扣0.5分;

在重点防护期(重大会议、活动、节日期间),因环境问题发生群众到省、市上访事件的,每宗扣0.5分。

十二、环境安全监管(5分)

总计5分。采用扣分制计分,最低分0分。

地方政府未按要求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备案的,扣0.5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有效处置,每宗扣0.5分;

因环境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每宗扣0.3分;

放射源安全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每宗分别扣0.1分、0.2分和0.3分;

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证率低于90%,扣0.1分;

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证率低于80%,扣0.1分。

十三、环境管理能力建设(6分)

总计6分。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一)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该项指标为3分,按照《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粤环函〔2012〕243号)中全省环境监测站十二五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划确定,未能按要求完成的,该项不得分。

(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该项指标为3分,环境监察机构未通过标准化验收的该项不得分。

十四、生态创建(加分项)

采用加分制计分,最高分2分。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的,每个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每个加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

当年建成国家级生态村的,每个加0.05分,累计不超过0.2分;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市的,加0.5分;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县(市、区)的,每个加0.2分,累计不超过0.5分;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乡镇,每个加0.05分,累计不超过0.2分;

当年建成省级生态村的,每个加0.02分,累计不超过0.1分。

  抄送:云浮市委组织部、云浮市纪委、监察局、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浮市公安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浮市水务局、云浮市统计局、云浮市农业局、云浮市卫生局、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县(市)环保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02月0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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