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08:21:07 信息来源:本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我局组织制定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经市法制部门云司审〔2022〕68号文审查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省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执行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第三条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包括:《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和《云浮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第四条本规定由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附件:1.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doc
2.云浮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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