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函〔2022〕217号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有关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对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制定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发布。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同时废止。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如下:
一、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如下(按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除外):
(一)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或有关文件明确的“两高”项目。
(五)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且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由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六)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100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七)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的项目。
(八)依法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本《方案》第一点规定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以及省改革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