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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8 15:57:45   信息来源:本网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云浮市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并就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见附件3)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列入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三、列入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应于5月28日前登录广东省绿色发展服务平台(https://www-app.gdeei.cn/stfw/index,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注册账号,完善企业信息,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及时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供公众查询。

        四、列入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编制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环境信息,也可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合规的环境信息披露咨询服务。

        五、列入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环境信息。如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应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上传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3月16日系统将自动关闭报告上传功能;日常临时环境信息应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

        六、为方便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回答工作中遇到的疑问,我局开通了“云浮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群”,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披露经办人可通过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注册账号或无法登录信息披露系统等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

        七、我局将于近期举办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各有关单位留意我局公众网站通知。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766-8812660)




附件: 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pdf 附件2.云浮市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xls 附件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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