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近日,云浮市修订出台了《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优化提升了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发布、监督等程序,规范化制定全过程,有效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机制,把“红头文件”放进合法性审查的笼子里,让“红头文件”更规范!

《办法》分别从原则、基本要求和立项中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对于能够主动对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编制计划。《办法》结合最新的备案审查条例和省规章的要求,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相一致,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讲求实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字严谨精炼准确等要求,同时明确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数量,避免层层发文,确保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措施。《办法》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向部门和社会公众征集下一年度的制定建议项目。规范性文件立项前应当评估论证,对主动对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重点改革、体现地方特色以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实事等事项,优先纳入年度编制计划,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连续性、计划性、科学性。
《办法》完善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两审”机制,审核(查)机构可以积极参与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等全过程,特别是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从严把好第一道关,有效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不得少于30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专项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办法》优化了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主要由牵头单位负责,但参与单位也应当参与合法性审核。为提高质效,进一步细化特别程序的规定,对省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简易修改、延长有效期等特别程序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更具体的要求。《办法》明确了“谁牵头起草,谁档案管理”的档案管理的责任,规定由起草单位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形成规范性文件可查阅、可监督、可追溯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