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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定市金鸡镇司法所接到求助,通过微信调解化解了一起其中一方当事人远在山东的苹果买卖纠纷。
“这苹果比当初约定发货的规格明显要小,我不能支付货款。”“我只是负责运输过来,这运费拖着不付、不让我回家也不是办法啊!”在金鸡司法所调解室,来自金鸡镇的收货商朱某和来自山东省的货车司机秦某情绪激动,在货款支付问题上争执不断。
据了解,原来收货商朱某在惠农网平台与供货商袁某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聊天下单了1007箱75#苹果,双方约定每箱苹果29元,每箱运费6元,由货车司机秦某负责将苹果从山东省运输至广东省罗定市金鸡镇。然而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商朱某在验货后觉得苹果与约定的标准不符,未达到75#苹果的规格,拒绝支付全部款项;货车司机秦某称自己只是运输者,苹果的质量标准与其无关,需要收货商朱某支付运费后返回山东;同时供货商袁某则坚称苹果是按照双方约定的75#以下的标准,并不是按照75#以上,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由于苹果属鲜活易腐商品,若不及时处理,损失将不断扩大。金鸡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微信视频连线供货商袁某,分别与三方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相关条款,向当事人解释各方权利义务。
最后三方达成一致,收货商朱某支付剩余大部分货款和货车司机秦某的运费,供货商袁某给予收货商朱某价格补偿1000元。至此,这起苹果买卖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切实保障了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