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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1 18:05:03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现将《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市司法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云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政编码:527300);
2.传真:0766-8817231;
3.电子邮箱:yfslfk@163.com。
提交意见时请一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附件:《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司法局
2024年1月31日




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综合查一次”制度,厘清执法对象,统一执法程序,落实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保障,防止检查扰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过程中开展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查一次”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查一次”,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层级联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

第三条【适用原则】 开展“综合查一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程序正当、部门协同、高效便民、权利保障的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四条【企业权利义务】 检查对象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对象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或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跨层级联合执法】 “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涉及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牵头部门应当联合镇(街道)实施。

第二章 执法对象

第六条【制定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各行政执法主体,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统筹制定本辖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牵头部门和联合部门、检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内容,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发布。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涉及的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负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变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检查对象分级】 牵头部门和联合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八条【制定检查计划】 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年度联合检查计划的备案工作。

县(市、区)的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可以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启动执法】 牵头部门负责发起“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行动,按照检查计划向各联合部门发出启动函。联合部门收函后,应当按照启动函的要求做好检查准备。 

联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部门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行动,由牵头部门决定是否启动。

“综合查一次”发起和响应后,由牵头部门与联合部门协商确定集中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选取检查主体与对象】 实施联合检查前,牵头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过程可以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到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检查告知】 实施联合检查前,根据实际需要,牵头部门可以事前通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前通知的内容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相关备查材料等。

第十二条【派员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按照通知或者协商确定的时间分批次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方式】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涉及的检查事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管、“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三)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四)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四)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五条【部门执法程序不一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同时执法时,出现程序不一的情况,以更为详细、严格的程序为准,但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出现争议时,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部门讨论,确定应当适用的执法程序。

难以统一执法程序的,报请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司法行政部门仍然无法确定的,可以报联席会议或上级人民政府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检查结果运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危险隐患,牵头部门应协调联合部门形成“综合查一次”检查报告,组织进行专项治理。检查报告与治理情况上报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检查信息反馈】 各项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检查对象;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

各项检查实施后,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牵头部门反馈。联合检查实施后,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联合执法信息汇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回访制度】 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回访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采取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随机选取的企业进行回访。

在回访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或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联系点制度】 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联系点制度。牵头部门应当确定企业联系点,及时收集企业对“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满意度调查等方面的反馈。

第二十条【动态监控互动反馈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动态监控互动反馈工作机制。

(一)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多项检查事项可以合并的,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就检查事项的合并以及联合检查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分别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执法主体在收到工作意见和建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对于难度较大而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现阶段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的有关工作。

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或备忘录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派员参加联席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定期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信息交流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与各成员单位通过“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信息交流制度进行日常工作交流。

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综合查一次”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联合执法重点工作进展、优秀工作经验及时通报,以便交流学习;将联合执法工作进展和对执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工作专班】 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综合查一次”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

“综合查一次”工作专班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细化“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的具体检查事项和任务分工,全方位组织协调跨层级、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平台应用】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检查,应当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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