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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法典打出“组合拳”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1-10 11:10:42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近日,市民王先生前来云浮市法律援助处,称其在十几年前购买了一套在顶层的房子楼顶排水设施因年久失修,下雨时经常会有积水滴下来导致其窗户的防盗网生锈,期间多次找物业要求用专项资金维修处理楼顶的排水问题,物业都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处理,特意前来咨询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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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维护业主权益为遵循,打出“组合拳”,直面并解决现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管理义务、接受业主监督、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因此对于物业的不作为情况,王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取得其他业主共同决定时启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以前,过去仅仅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定于“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能够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另外,法条还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与物权法相比,增加了“定期”二字,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的义务,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最后,增加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降低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时的表决门槛。
听完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的回复,王先生表示,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真正让法律走到了群众身边,各项新规定切实解决了身边的揪心事、烦心事、操心事,不愧是一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是在吸收总结以往的立法经验及结合社会发展情况的背景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运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本生活百科全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美好生活与民法典相伴!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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