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速览:
一、法国鳄鱼品牌在德里高等法院赢得了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诉讼
二、飞利浦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贝尔金并取得胜利
三、小米就松下的标准必要专利策略向欧盟竞争机构投诉
四、InterDigital与联想达成具有约束力的FRAND仲裁
五、小米击败松下 赢得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声明
一、法国鳄鱼品牌在德里高等法院赢得了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诉讼
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结束了法国鳄鱼(Lacoste)和Crocodile International公司之间长达23年的斗争,永久禁止了Crocodile International以任何构成侵犯法国鳄鱼商标权的方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或使用争议商标(Lacoste Anr诉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Anr案,CS COMM 1550/2016,2024年8月14日)。
案件背景
2024年奥运会对时尚的关注凸显了体育与时尚的融合——不过体育时尚商品的销售长久以来一直在运动员中流行着。1931年,赢得了“鳄鱼”绰号的著名网球运动员勒内.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与针织面料制造商路易.埃米尔.安德烈.吉利耶(Louis Emile André Gillier)进行了合作,以“René Lacoste & André Gillier”之名生产为网球和其他运动定制的针织衫——也被称为“鳄鱼衬衫”(Chemise Lacoste)。这些衬衫上绣着罗伯特.乔治(Robert George)设计的鳄鱼徽标,该标志于1927年首次在法国推出。由此,法国鳄鱼这位时尚巨头以其广受欢迎的徽标进入大众视野。
除了多项国际注册外,法国鳄鱼还于1983年在印度商标第25类中将鳄鱼形象和“LACOSTE”一起注册,同时还单独注册了鳄鱼商标,商标已于1983年10月开始使用。
然而,爬行动物的形象并不是法国鳄鱼所独有的。自1947年以来,新加坡时尚品牌Crocodile International也一直在服装和运动器材上使用鳄鱼形象的徽标。该公司的创始人陈贤进(Tan Hian Tsin)于1952年在印度商标第25类衬衫和汗衫(singlet)类别申请注册了“crocodile”,随后于1983年转让给Crocodile International。
欺骗性相似
鉴于标志之间的相似性,这两个品牌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来已久,包括1980年在新加坡和1971年在日本的诉讼案件。然而,双方于1983年签署了一份相互共存协议,旨在促进为未来的申请和使用找到友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另一场法律之战于2001年开始了。法国鳄鱼在印度提起了诉讼,寻求限制Crocodile International在不附带“Crocodile”品牌名称的商品上使用鳄鱼形象,如下图所示。
法国鳄鱼称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相似,因此构成了侵权。法国鳄鱼还辩称,共存协议中规定的同时使用并未将范围扩大到印度,并且该协议未授权Crocodile International在未使用其品牌名称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
Crocodile International凭借其1952年在印度的注册(第154397号商标,属于第25类衬衫和汗衫)声称从1997年开始诚实地同时使用其复合商标——带有“Crocodile”字样的鳄鱼图案。该公司还辩称,根据1983年的相互共存协议,双方同意在多个地区同时使用某些商标——包括有争议的商标。此外,该协议的生效范围已通过1985年8月22日的一封信函扩大到包括孟加拉国、印度、韩国和巴基斯坦。
法院的裁决和理由
2024年8月,德里高等法院结束了这场长达23年的法律斗争,理由是虽然Crocodile International是复合爬行动物形象的在先注册人和使用者,但这并不会自动授予其使用所有变体的权利。另一方面,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于印度使用其商标之前,法国鳄鱼已于1983年注册了其鳄鱼形象,并一直在使用它。因此,法国鳄鱼对鳄鱼标志拥有独立的在先权利。
法院认为,鉴于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商标在形状、轮廓和其他关键设计元素上与法国鳄鱼商标存在重叠,因此符合欺骗性相似的标准——尤其是这两个商标被用于相同的产品上。唯一明显的区别是朝向不同,法国鳄鱼中的鳄鱼面朝右侧,而Crocodile International商标中的鳄鱼面朝左侧,但这被认定不太可能被普通消费者视为显著区别。因此,法国鳄鱼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商标侵权理由。然而,由于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法国鳄鱼在Crocodile International开始使用类似商标时已在印度获得了相当高的声誉,因此法院没有在假冒索赔方面给予救济。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援引商标保护的地域性概念,裁定了1983年共存协议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印度,因为其中没有提到该国。在这方面,Crocodile International还引用了1985年的一封信函,但法院再次认为,协议必须明确、具体并得到双方承认才能执行。这封信并不能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共存协议的法律证据,因此被认为不足以在包括印度在内的新司法管辖区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除商标外,法国鳄鱼还提出了侵犯版权的问题,并声称下图是其创作的。
法院还认为,相互矛盾的两个作品的基本概念是以相同的图形表现出一只摆出侵略性姿态的凶猛鳄鱼。然而,由于两种设计之间的相似之处源于同一个理念,因此在视觉上的实现的方式有限,因此基于被告适用合并原则的理由,法国鳄鱼的版权主张被驳回。
主要启示
尽管无法以假冒或侵犯版权为理由提起诉讼,但法国鳄鱼为商标侵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该案件的裁决强调了制定完善协议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商标的国际共存情况方面。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二、飞利浦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贝尔金并取得胜利
在一起涉及飞利浦(Philips)便携式电子设备无线感应充电专利的纠纷中,统一专利法院(UPC)认定来自美国的贝尔金(Belkin)构成了侵权行为,并向其发出了全面的禁令。然而,这项判决与德国所作出的有利于贝尔金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相冲突的。
在UPC受理的首批电信诉讼中,飞利浦将之前在德国与贝尔金产生的争议提高到了整个欧洲的层面上。事实证明,此举是成功的。
飞利浦的第EP2867997B1号专利可保护一种无线感应电源传输技术,该技术可为诸如手机或平板电脑等便携式设备的电池充电。UPC的慕尼黑地方分院现已裁定贝尔金侵犯了该专利,并维持了这件专利。
同时,法院还表示飞利浦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以及因举办听证会以确定相关损害赔偿金额而产生的法律费用。然而,主审法官马蒂亚斯.齐根(Matthias Zigann)、埃德加.布林克曼(Edger Brinkman)和托比亚斯.皮克尔迈尔(Tobias Pichlmaier)以及技术法官安德斯.汉森(Anders Hansson)排除了召回产品的可能性。
各国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
飞利浦已在许多欧洲国家中获得了禁令,其中包括比利时、法国、芬兰、意大利、荷兰、奥地利和瑞典。尽管这些法官还明确提到了德国,但目前尚不清楚此举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
德国已经作出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判决,相关法院在判决中裁定涉案专利并没有遭遇到侵权。在无效程序中,联邦专利法院维持了该专利。
飞利浦现在必须决定将要如何实施禁令。判决书中并没有规定截止日期。根据裁决结果,飞利浦不必支付保证金。但是,法院已明确表示,如果贝尔金还进一步侵权的话,其将支付罚款。
此外,关于EP2372863和EP2628233号专利的两项平行诉讼仍在UPC中待审。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三、小米就松下的标准必要专利策略向欧盟竞争机构投诉
背景:2024年8月,欧盟委员会(EC)竞争总司(DG COMP)公布了其几个月前在VoiceAge EVS诉HMD案中向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书状,揭露德国Sisvel诉海尔案的判例法违反了欧洲法院就华为诉中兴通讯案产生约束力的判决。尽管没有迹象表明对VoiceAge EVS的行为展开了正式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调查,但HMD已提出了欧盟反垄断诉讼。
新消息:根据调查发现,小米针对松下向欧盟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该诉讼于2024年7月提交,主要围绕松下违背在英国达成的程序性协议(在英国确定的全球FRAND费率),导致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和德国国内法院寻求SEP禁令的问题。小米9月中旬在英国辩称,它过于遵守华为诉中兴案的规定,而松下现在必须解释其在欧盟单一市场对意愿许可方实施销售禁令是如何不违反欧洲竞争规则。
直接影响:收到此类投诉后,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通常会要求投诉对象作出答复。欧盟委员会将在某个时间点(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一年左右)决定是否启动全面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调查,并可能处以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与此同时,UPC(将于9月底在曼海姆举行FRAND审判)和德国国内法院将对松下提出的各种SEP禁令请求作出裁决。鉴于松下和小米都自愿同意由英国司法机构解决他们对专利费率调整的争议,如果不对松下的要求进行详尽的FRAND分析(涉及所有可比较的许可协议),就没有理由认为小米是非自愿的被许可人。
更广泛的影响:小米并不好战。在禁令发布之前,小米通常需要获得许可。松下也在起诉OPPO,这家公司两年多前已退出德国市场。据悉,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已就松下的一项SEP对OPPO下达禁令,并质疑(根据判决)OPPO在UPC的FRAND反诉是否会成功。虽然小米与松下在英国达成的程序性协议已设定了全球费率,但没有迹象表明松下与OPPO之间达成了此类协议。关于SEP禁令的不同结果并不一定不合理,但只有在UPC曼海姆地方分院(LD)充分分析了松下的诉求,包括松下选择的三项许可协议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许可协议之后,才会出现这种结果。
几位备受尊敬的英国法官似乎都不太满意松下公司在短暂认为英国FRAND裁决是本案最佳争议解决方法之后,选择了以德国式禁令为中心的策略。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法官称这种行为是“方向的大改变(U-turn)”。在9月中旬上诉听证会上,这三位法官都没有维护松下的行为,理查德.阿诺德大法官(Lord Justice Richard Arnold)甚至似乎接受了宣布松下获得临时许可的想法,尽管这一结果也可能是对寻求禁诉令的有力鼓励。
无论是米德法官还是阿诺德大法官,都不能合理地怀疑有SEP贬值的议程。原则上,两者都支持知识产权。但必须有一条合理可行的途径来达成FRAND许可协议。
与英国司法机构一样,DG COMP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寻求在SEP持有人的利益与那些愿意“根据事实上的FRAND条款”获取许可的实施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小米的投诉所涉及的事实模式不同于欧盟委员会收到的任何其他有关SEP的投诉(第一起是诺基亚对高通的投诉)。
这是第一次,在双方和SEP持有者选择的中立第三方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制定了解决SEP争议的路线图之后,实施者提出了申诉。这不是关于专利使用费率的简单分歧。也不是关于供应链中谁应该获得许可的问题。它是关于一个SEP持有者寻求禁令的杠杆效应,而不是简单地让双方同意的FRAND决议程序进行到底。
换句话说,这是第一次有实施者基本上已经做了华为诉中兴案中要求它做的一切(甚至更多),但SEP持有者却想利用德国SEP判例法和新成立的UPC在裁决SEP禁令请求方面的不确定性,强行施加超FRAND许可的费率。
十多年前,当DG COMP调查三星(针对苹果的SEP禁令请求)和摩托罗拉(针对苹果和微软)时,欧洲法院(ECJ)还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判例法。2025年华为诉中兴案将满十年。目前,欧盟正在审理一起反垄断申诉,这正是华为诉中兴通讯案第68段所讨论的情况:“此外,如果在被控侵权人反要约后未能就FRAND条款的细节达成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共同协议,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立即通过裁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数额。”
华为诉中兴案不允许在达成独立的FRAND裁决协议后寻求禁令救济。在这一点上,SEP持有者不再有低于FRAND许可费的风险。它必须满足于此,以遵守欧盟的竞争规则。
选定的FRAND仲裁员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米德法官先生,可以向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理论上也有可能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UPC的曼海姆或慕尼黑地方分院,或者在慕尼黑第一法院或曼海姆地区法院,没有必要再讨论FRAND议题。这部分争议已经平息,只是松下改变了主意,这才引发向欧盟的申诉,要求英国宣布临时许可,并可能最终导致禁诉(antisuit)令。
目前,该投诉的更多细节尚需调查,而且所谓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在最初同意由英国司法机构确定FRAND专利使用费之后松下寻求的禁令。
UPC的曼海姆地方分院打算将松下诉小米案的FRAND部分安排在10月9日进行,如有必要,可能会在10月10日继续进行。但在此期间,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可能会宣布小米已经获得临时许可。从理论上讲,UPC和德国国内法院可以无视这一声明,但许可是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因此很难想象有法院会在此时禁止小米。如果伦敦上诉法院称其不能宣布临时许可,但他们认为符合禁诉(anti-antisuit)令的要求,那么小米将不得不决定是否采取这一步骤。上诉法院已经表示,如果松下寻求禁诉令,将违反向英国法院作出的承诺。换句话说,松下将受到制裁,还将面临欧盟反垄断罚款的风险。
此外,松下也恰好是批评欧盟SEP法规提案的公司之一。松下不允许在英国解决与小米的FRAND争端,令人遗憾地是,这为那些主张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主持下作出FRAND决定之前,应禁止SEP持有者在英国实施专利的人提供了炮弹。
因此,松下和小米应就共同请求中止UPC和德国国内法院的所有诉讼程序达成一致。另一种选择是,小米应在英国寻求禁诉令,除非临时许可声明能可靠地化解悬而未决的禁令请求。
SEP禁令已迫使OPPO及其关联公司OnePlus以及vivo退出德国市场。InterDigital正在德国实施针对联想的SEP禁令。德国市场乃至整个欧洲市场都将小米作为竞争力量。高端智能手机市场只有苹果和三星在竞争(谷歌也在竞争,但其Pixel业务在欧洲规模较小),这不符合德国或整个欧洲消费者的利益。如果结果如此,那么DG COMP就辜负了欧洲消费者的期望。DG COMP有权向松下施压,要求其撤回对小米的禁令请求,就像十多年前三星在同一监管机构的压力下撤回对苹果的禁令请求一样。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四、InterDigital与联想达成具有约束力的FRAND仲裁
背景:研究与许可公司InterDigital和联想集团(Lenovo)陷入了多法域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虽然InterDigital有权因约15年的未授权使用而获得巨额反向许可使用费,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EWCA)也将单位许可使用费提高了近30%,但英国的判决结果仍远远低于InterDigital寻求的许可使用费费率和通常获得的费率。尽管InterDigital要求的专利使用费远高于英国的司法审查标准,但德国法院还是禁止了联想(并驳回了中止禁令的执行),从而再次表明德国SEP的执行功能失调。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在制定一套新的SEP判例法,该判例法应更加平衡。
最新消息:2024年10月10日,InterDigital公司和联想集团宣布达成一项许可协议,解决了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但其中的财务条款需遵守仲裁约束。仲裁中确定的许可费率通常不会公布,但可以从InterDigital的财务报告中推断出相关数字,而且在未来涉及其中一方的FRAND争议中,许可条款可能会成为争论的焦点。
直接影响:联想现在可以继续(或恢复)在德国的销售。如果没有来自德国SEP执法部门的压力,联想集团不太可能签订这份仲裁协议。我们不可能知道仲裁协议的条款(如应适用何种FRAND标准以及仲裁员将考虑哪些论据)是有利于一方还是另一方,或者仅仅是双方平衡。由于德国正在进行执法,可能会出现搁置的情况,因此仲裁协议的条款有可能对InterDigital更为有利,即使可能只是略微有利。
更广泛的影响:这是替代争议解决方法(ADR)使当事人能够撤回SEP相关诉讼的又一实例。此前,InterDigital曾与三星达成类似协议。在该案中,双方可能正处于诉讼的边缘,因为从时间上看,发布公告时之前的许可协议刚刚到期。
英国法院的指导肯定有助于InterDigital和联想达成一致。尽管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的附函)可能会规定联想的最低支付义务,但他们还不知道将支付多少。公告也没有说明联想是否会根据协议向InterDigital支付临时使用费,但这也是一种可能性。
纠纷对双方都不利。InterDigital试图通过强迫小公司(这些公司缺乏资源,无法在侵权诉讼中进行适当的辩护)签订超越FRAND的协议来抬高专利使用费率,而英国司法部门不接受将这些协议作为比照商业条款。然而,联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获得授权。
除非当事各方同意把所有事情,甚至是FRAND标准的定义,都留给仲裁庭处理,否则FRAND仲裁就是一个参数化问题。双方经常出现意见分歧的一个问题是,FRAND是否被界定为参数范围内较低或较高的一个数字,甚至有可能超出范围,还是该范围的中间值。例如,只要不是明显滥用,任何专利使用费要求都被视为FRAND的措辞对SEP持有者有利,因为它甚至可以是一个(适度)超出FRAND标准的数字。
这一纠纷显示了德国和英国在处理SEP纠纷方面的根本差异。在英国,下级法院设定了一个专利使用费费率,上诉法院对该费率进行了上调,尽管结果仍然更接近联想的立场,而不是爱立信的立场。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不想与专家一起作出适当的FRAND裁决,但也拒绝认真对待英国法院的裁决结果。本月底,由外聘律师代表的欧盟委员会将试图说服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华为诉中兴案判例必须依顺序适用,而在本案中,这就需要对InterDigital的专利使用费要求进行相当严格的审查。
联想与爱立信的SEP诉讼仍在进行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简称ITC)是美国具有准司法权的贸易机构,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在FRAND问题上支持爱立信。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五、小米击败松下 赢得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声明
背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驳回了小米对松下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临时许可声明,主要原因是法官利奇(Leech)认为这种声明没有用处,并担心冒犯其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和德国的同事。与此同时,松下诉小米SEP案的三场审判即将开始:UPC曼海姆地方法庭(10月9日)、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10月11日)和曼海姆地区法院(10月18日)。
最新消息:小米取得了惊人的胜利。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ECWA)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都明确谴责了松下的恶意行为。其中两位法官认可了小米要求的临时许可声明,第三位法官则倾向于禁诉(antisuit)渠道。
直接影响:争论结束。松下被认为违反了其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义务以及对英国司法机构的承诺,现在最好立即撤销其在UPC和德国对小米提起的诉讼。松下应该抛下那些UPC和德国的审理,因为它们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松下现在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理取闹和压制性的外国诉讼费用),就像十多年前摩托罗拉移动必须补偿微软的费用一样,即使松下决定继续进行这些诉讼,UPC和两个德国地区法院实际上也不能对涉嫌SEP侵权的案件进行审判,因为被告已被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宣布有权获得临时许可。英国法院的裁决虽然在外交上将其留给这些外国法院决定,但笔者认为,对法院宣布的被许可人进行侵权审判与法律规则是不可调和的,而且是完全不合理的。
更广泛的影响:英国目前是一个平衡的SEP司法管辖区(与德国不同)。两天前,同一个上诉法院,由同一位法官——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大法官——撰写了法庭意见书,以有利于SEP持有人的方式解决了另一起上诉案:爱立信战胜了联想/摩托罗拉移动。此外,针对松下行为的欧盟反垄断申诉也悬而未决(2024年9月25日)。如下文所述,松下针对OPPO的并行案件虽然是同时提起的,但在程序上却完全不同。
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是有史以来最重要的SEP相关法院裁决之一,但重要的是要明白,如果不是因为一些罕见的情况,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2023年11月理查德.米德法官(Richard Meade)(EWHC)的听证会上,双方都承诺通过英国的FRAND裁定来解决争议。松下一开始就寻求有条件的FRAND禁令,但除此之外,它们还希望确保最终能按照法院确定的条款达成全球许可协议。正如阿诺德法官的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松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退缩了:不那么积极的是,2023年11月3日,松下似乎原则上愿意承诺,在本司法管辖区进行FRAND审判之前,不执行其在德国或UPC法院平行诉讼中获得的任何禁令,但2023年11月8日,松下改变了立场,表示不愿意做出任何此类承诺。这种“不那么积极”的转变是典型的英国式转变。
在英国,三位上诉法官并不是第一次对松下公司违背固有承诺的决定感到恼火的人。米德法官在2024年7月31日发表在媒体中的一封信中,向他的UPC和德国同事通报了其即将作出的FRAND裁定,并对他所谓的“方向的大改变(U-turn)”表示了顾虑。
阿诺德大法官的意见与他两周前在听证会上表达的观点一致:为什么松下这样理性、有建设性和有意愿的许可人,会拒绝授予临时许可并现在就开始收费呢?除非松下的目的是拖延时间,并对小米施加超过FRAND许可费的义务。这正是他们想要做的,但他们不会得逞。相反,他们很可能要为无理取闹和压制性的UPC和德国诉讼付出代价。
上诉裁决以创纪录的速度下达。听证会仅在两周前举行。尽管小米没有设法移动证据标准的球门柱,但即使在相当高的证据标准下,小米的上诉也获得了成功。
三位上诉法官都对同样的行为提出了异议,唯一的实际区别在于,阿诺德大法官和安德鲁.莫伊汉(Andrew Moyhan)大法官准予上诉支持,认为小米有权获得临时许可,而斯蒂芬.菲利普斯(Stephen Phillips)大法官则认为禁诉令是更合适的救济措施。实际上,如果松下继续在UPC和德国进行诉讼(这在目前的情况下似乎是不可想象的),禁诉令仍然是可能的,除非小米认为不值得这样做,因为事情实际上已经平息了。
目前还没有UPC或德国法官对松下的行为发表过意见。鉴于在UPC(曼海姆和慕尼黑地方分院)以及曼海姆和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审理此案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他们也不可能发表任何意见。)虽然他们仍然可以审理松下起诉OPPO的案件,但程序情况有本质区别:松下和OPPO之间没有在英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相反,OPPO希望UPC作出FRAND裁定,但这一裁定似乎不太可能作出,而且不会是全球性的,因为OPPO在其最重要市场的销售许可费将在中国确定。
以下段落看起来像是在非常礼貌地邀请德国法官对SEP采取更加平衡的方法:还应明确指出,英国法院和德国法院的做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这是英国法律中一个迅速发展的领域,相信德国法律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制度都可以借鉴彼此的经验。
有鉴于此,可以重申以下观点,即希望UPC应更多地借鉴英国的方法,而不是德国的方法。尽管如此,UPC应成为一个主要的SEP争议管辖法院,让权利人有机会在多国执行。本月UPC计划审理三起SEP争议,每起争议都不同,因此结果也可能不同。
松下诉小米:
在本次的EWCA裁决之后,它们都是“行尸走肉般的诉讼”。松下以策略制胜,并将为此付出代价。但他们将获得专利使用费。
松下诉OPPO:
如上所述,小米的判决对该纠纷没有影响,因为OPPO在如何得出法院确定的专利使用费率方面有不同的程序偏好。但由于松下现在被怀疑寻求超过FRAND的许可费,推定为超过FRAND的使用费要求可能会使松下对OPPO实施SEP禁令的努力功亏一篑。正如欧盟委员会在法庭之友简报中解释的那样,华为诉中兴的判例必须严格按顺序适用,并将在本月底其外部律师在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进行口头辩论时予以加强。
华为诉Netgear:
在该案中,众所周知,SEP持有者也是主要的实施者,因此会采取平衡的立场。在与第三方达成的众多许可协议(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有时存在诉讼)的基础上,SEP持有者拥有强有力的FRAND论据。相比之下,Netgear要求美国法院干预欧洲诉讼的策略只是因为它们希望从地缘政治分歧中获益,这不符合人们对自愿被许可人的合理预期。在这起争端中,严格按照华为诉中兴案的顺序进行判决,很可能会导致SEP持有人有权获得禁令救济。
信息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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