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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11-09 18:06:5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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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

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云浮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云浮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在此前征求《云浮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有关规定,现再次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

  二、反馈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可通过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反馈。

  邮寄地址:云浮市市区富善路1号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联系人:黄小军  联系电话:8923598,15811791968

  电子邮箱:yfzhishi@163.com


  附件:1.《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2.《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起草说明 

                 3.市直单位名单

                4.相关行业协会名单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1


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云浮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是指对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条 注册地或设立地在云浮的机关、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信用广东”等平台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 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10万元。同一专利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授权专利资助。

  第六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按转化后纳税营业增长额[本年纳税营业额-上年纳税营业额*(1+本年GDP增速)]的不超5%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30万元。

  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许可,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每件转化专利资助不超2万元且不超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

  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许可,不纳入资助范围。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不超3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

  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许可,不纳入资助范围。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九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每进行一件专利产品备案的资助不超0.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

  第十条 对高校院所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每件转化专利资助不超3万元且不超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高校院所当年本项资助不超10万元。

  企业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对高校院所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不超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院所当年本项资助不超20万元。

  企业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资助不超30万元和不超2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资助不超10万元、不超8万元和不超6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资助不超5万元。

  第十三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试点县(区)的,分别资助不超30万元和不超2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县(区)的资助不超30万元。

  第十四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分别资助不超30万元和不超20万元。

  第十五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10万元和不超8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6万元。

  第十六条  对当年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不超10万元和不超8万元;对当年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的,根据人数、次数及产生的成效,资助不超1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资助不超30万元。

  第十八条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5万元。  

  第十九条 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业,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不超8%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本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5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不超30%给予资助,且同一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服务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超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本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到本市开展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金额的不超0.3%给予服务机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资助不超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调解案件给予不超0.2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不超1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0.5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不超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或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首年运营资助不超30万元;以后每年运营良好,较好地完成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建设目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每年资助不超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包括涉外)的企事业单位,按不超保费总金额的50%资助,每个企业资助不超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金额的不超0.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资助申请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交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及本办法的资助条款,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资助金额。资助结果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拨付。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审批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骗取资助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助申报主体不符;

  4.其他与资助规定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应当接受市知识产权管理、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条 若因国家、省政策调整,本办法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自本办法施行起自动废止。

  


附件2


  关于《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起草说明


  《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4日。为鼓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云浮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要求,现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修订为《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由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修订。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订和增加内容 

  (一)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修订为《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二)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修订为“为鼓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云浮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对专利获得授权、专利权维护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的专利代理取得较大成效给予的资助”修订为“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是指对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助资金。”。

  (四)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三条“注册地或设立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同一专利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修订为“注册地或设立地在云浮的机关、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和云浮户籍的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信用广东”等平台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外。”。

  (五)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四条中的“市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并把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修订为“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六)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五条删除。

  (七)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六条“(一)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的,可以分别申请一次性获得10000元、3000元、1000元、30000元的资助”(二)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在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可以申请获得三年的年费资助。(三)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年度代理云浮市单位和个人专利授权10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比例达10%以上的,可以申请获得一次性资助30000元。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50000元,个人的年度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数量一般不超过5件”修订为“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10万元。同一专利有共同申请人的,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授权专利资助。”。                    

  (八)增加了“第六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按转化后纳税营业增长额[本年纳税营业额-上年纳税营业额*(1+本年GDP增速)]的不超5%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30万元。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许可,不纳入资助范围。”。

  (九)增加了“第七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每件转化专利资助不超2万元且不超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许可,不纳入资助范围。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增加了“第八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不超3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许可,不纳入资助范围。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一)增加了“第九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每进行一件专利产品备案的资助不超0.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不超5万元。”。

  (十二)增加了“第十条 对高校院所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每件转化专利资助不超3万元且不超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高校院所当年本项资助不超10万元。企业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三)增加了“第十一条 对高校院所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不超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院所当年本项资助不超20万元。企业没有利用受让或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十四)增加了“第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资助不超30万元和不超2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资助不超10万元、不超8万元和不超6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资助不超5万元。”。

  (十五)增加了“第十三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试点县(区)的,分别资助不超30万元和不超2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县(区)的资助不超30万元。”。

  (十六)增加了“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分别资助不超30万元和不超20万元。”。

  (十七)增加了“第十五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10万元和不超8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6万元。”。

  (十八)增加了“第十六条 对当年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不超10万元和不超8万元;对当年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培训的,根据培训人数、次数及产生的成效,资助不超10万元。”。

  (十九)增加了“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资助不超30万元。”。

  (二十)增加了“第十八条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5万元。”。  

  (二十一)增加了“第十九条  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业,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不超8%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本项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5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不超30%给予资助,且同一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0万元。”。

  (二十二)增加了“第二十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服务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超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到本市开展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金额的不超0.3%给予服务机构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10万元。”。

  (二十三)增加了“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资助不超30万元。”。

  (二十四)增加了“第二十二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调解案件给予不超0.2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不超10万元。”。

  (二十五)增加了“第二十三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并开展工作的,每件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0.5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当年本项资助不超10万元。”。

  (二十六)增加了“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或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首年运营资助不超30万元;以后每年运营良好,较好地完成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建设目标,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每年资助不超10万元。”。

  (二十七)增加了“第二十五条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包括涉外)的企事业单位,按不超保费总金额的50%资助,每个企业资助不超10万元。”。

  (二十八)增加了“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金额的不超0.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资助不超5万元。”。

  (二十九)对资助的申请审批、资金下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根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资助申请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交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及本办法的资助条款,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资助金额。资助结果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拨付;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审批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违反财经纪律;2.骗取资助资金;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助申报主体不符;4.其他与资助规定不符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单位应当接受市知识产权管理、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十)将《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4日。”修订为“第三十一条 若因国家、省政策调整,本办法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云浮市专利资助办法》自本办法施行起自动废止”。

  二、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

  1.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各地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 年6 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 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2.2021年4月20日,省知识产权局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优化专利转化运用政策措施,主管部门联合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税务、金融监管、银保监、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专利转让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专利条例》;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知〔2021〕31号);

  4.《云浮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云府办函〔2018〕158号)。

  三、初步征求意见情况

  通过调研听取市科技局、财政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市内企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参考其他兄弟地市的做法,多次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后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30条: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    办法适用,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定义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资格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对授权专利的资助

  第六至九条  对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第十至十一条  对高校院所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专利奖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知识产权强县、国家传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县(区)的资助

  第十四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的资助

  第十五条    对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及中小学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资助

  第十七条    对驰名商标的资助

  第十八条    对通过贯标认证企业的资助

  第十九条    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企业的资助

  第二十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服务机构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点)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明确资助申请方式及资金下达途径

  第二十八条  明确违反本办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效期




附件3

          市直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版权局)           市工业与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文广旅体局         市林业局

市公安局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云浮新区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附件4

相关行业协会名单

云浮市石材商会             新兴县不锈钢商会

罗定市稻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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