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浮市云城区某美食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3月26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订餐平台淘宝闪购、美团外卖发现某美食城【证照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某美食店】评分为3.6分。为核实情况,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云城区某美食店餐饮经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线上线下经营活动,于2025年9月加入美团外卖,于2026年3月加入淘宝闪购,线下设有堂食区域。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未见有消毒设施和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安区都杨镇某咖啡馆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3月24日,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云安区都杨镇某咖啡馆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的某某牌起酥油,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但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除了实体门店经营外,还通过美团和京东平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极性组分超标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某某-F级起酥油”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安区某云吞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3月12日,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安区某云吞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即刻”和“一米”两个微信小程序接收订单后进行制作和配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员工经过健康检查已取得健康证明。
四、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定市某饮食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案
2026年4月28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对罗定市某饮食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罗定市罗城街道X路X号门头上方连续设置两个招牌,左侧店内公示罗定市A美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右侧店内公示罗定市B美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两店均从事网上外卖业务,无堂食,网店证照存在混用的情形。
经查明,罗定市A饮食店成立于2020年9月,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的亲戚吕某。2022年起吕某不再经营,将店铺转让给当事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罗定市B饮食店(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4年4月,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罗定市B饮食店的后厨仅配备1个单炉煤气灶、1台抽油烟机、1台冰箱及一个堆满杂物的货架,厨房中间空地堆放杂物,该店实际经营条件与2024年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申请材料不相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按照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的许可条件恢复经营布局,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罗定市素龙街道办事处查处罗定市某糕点店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根据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2026年6月5日,素龙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对罗定市某糕点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不符。该餐饮店进驻了“美团”,通过平台接单进行外卖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9月23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罗定市某糕点店。自2026年4月1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超越核准的经营项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在经营场所内制售和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美团配送芭乐草莓、经典法芙娜草莓切件、蓝莓布甸等品种的冷食类糕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罗府【2026】14号)附件:《罗定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第165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案
2026年4月1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监测线索,反映新兴县新城镇某饮食店在网络订餐平台涉嫌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凉拌鸡胗)。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核定的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未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项目、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售并在线上(网络餐饮订餐平台)销售凉拌鸡胗(属冷食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在责令整改期间已改正,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3项免罚条件。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兴县某餐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6年9月15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存放有已开封且已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淀粉制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湿粉条。经查,2026年9月15日,当事人使用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制作“三丝鸡蛋炒河粉”“猛火现炒干炒牛河”“招牌干炒牛河”等炒粉类食品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上述食品共5份。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淀粉制品)加工制作并销售炒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该案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4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郁南县某小食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案
2026年4月23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某小食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检出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某小副食商店购进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于煎炸鸡腿、鸡翅、薯条等商品对外销售,在“京东”与“美团”外卖平台均开展外卖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郁南县某美食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6月9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郁南县都城镇某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是菜单上和外卖平台店显示5类“凉拌类”菜品的销售。经查明,5款菜品为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擅自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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