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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026年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6-07-31 15:39:1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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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城区某餐饮店一址三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23日,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餐饮店门口悬挂有三个招牌,店内公示有云城区某美食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店内柜子里还放有云城区A餐饮店、云城区B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和京东秒送平台共开有6间网店,网店证照存在混用的情形。

  经查,云城区某美食店经营者于2024年10月将店铺转让给刘某某,转让时双方协商将证照暂借给刘某某使用。刘某某经营期间和商铺产权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用两间商铺地址分别申请了云城区A餐饮店、云城区B餐饮店的证照,用于入网经营。上述两证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与实际经营条件并不相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云城区A餐饮店、云城区B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餐饮店作出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罚款和被许可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同时,云城区某美食店涉嫌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评析: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址多证、以虚假材料骗取食品经营许可,以及证照转让出借的典型案例,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净化网络餐饮市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该餐饮店实际使用两处连通商铺作为整体经营,经营区域、操作厨房、仓储设备完全共用,属于实际一个经营场所。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一址多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现场条件符合性进行倒查,对申请人隐瞒场地实际统一、刻意拆分地址申请的两个食品经营许可进行撤销并作处罚,既纠正了不实的许可,又从源头上封堵了部分经营主体多头办证、多开网店的乱象。

  本案查办亮点在于,在查处违规办证当事人的同时,循线深挖追溯到原证照出借人,对证照出借方另案处理。该案的查办也提醒了辖区广大商户,店铺可以转让,但证照不是“附属品”,不能随铺打包!主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当主动进行变更或注销,如为他人提供“合法外衣”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都杨镇某咖啡馆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4日,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当事人认可涉案“煎炸过程用油”的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某某牌起酥油,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但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除了实体门店经营外,还通过美团和京东平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极性组分超标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购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属于实质性质量违法。当事人忽视食用油质量安全重要性,对变质、指标超标食用油的健康危害认知不足,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风险辨识能力。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属于制度落实违法,两项违法行为叠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通过本案查处,有效震慑了食品经营、餐饮领域源头违法乱象,督促经营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规范辖区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全链条监管、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三、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水台镇某餐饮店涉嫌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8日,根据新兴县水台镇人民政府案件线索反映,水台镇辖区的网络餐饮经营店铺一址多照,经水台镇人民政府初步核查,该地址的店铺涉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网络经营。

  2026年5月19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新兴县水台镇某餐饮店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大量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涉嫌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6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明,当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以“某某烧烤”店铺名义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店铺于2026年5月14日和2026年5月16日有两单已完成的外卖订单,实际从事了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租借他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平台注册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大量他人证照,证照经初步核查涉嫌伪造,当事人持有涉嫌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新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26日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局侦办。

  案例评析:查办幽灵外卖案件,是对网络餐饮“线上黑厨房”这一隐蔽乱象的精准打击,这类案件通过撕开“证照齐全却无实体门店、地址虚假、一址多店”的伪装,从源头端铲除了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卫生条件极其恶劣的食品加工黑窝点,以落实“四个最严”的雷霆手段直接守护了消费者看不见的“舌尖安全”。通过行刑衔接对幕后团伙形成强力震慑,彰显了“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绝非空话,明确传递出“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既为守法经营的实体商家清除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竞争,也切实提升了公众的防范意识与监督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都城镇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3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内网络餐饮检查时,对位于郁南县都城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放置调味料的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的“咖喱粉”1瓶和已开封的“白胡椒粉”1瓶,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在“淘宝”购进涉案“咖喱粉”1瓶,于2024年9月18日在“淘宝”购进涉案“白胡椒粉”1瓶。截至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咖喱粉”与“白胡椒粉”已开封使用,且均已过期,但仍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放置调味料的操作台上待用,且与其他未过期的在用的合格期内的“孜然味撒料”混放,操作台及产品外包装上也未见标示“已过期”“不得使用”等警示标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咖喱粉”和“白胡椒粉”、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原料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管控的核心底线,超期存放的食品原料会随着时间滋生大量致病微生物,发生食材变质、风味败坏、营养失效等问题,一旦用于餐饮加工,极易引发消费者食源性疾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食品安全无容错空间,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必须严格落实食材保质期管控要求,及时清理销毁过期食材,严禁留存、使用任何过期食品原料用于经营加工。

  本案彰显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零容忍”决心,震慑违法经营行为,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敲响了全方位合规的警钟。特别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要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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