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监管与警示并重、整治与普法并行,聚焦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精准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云浮市云安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3月11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云安区六都镇吉祥路的云安区某电动自行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云浮市罗定市某液化石油气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2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申诉材料,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定市某液化石油气贸易有限公司充装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擅自对气瓶重新建档登记(该气瓶依规不得申请移装变更、单位变更)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中,在已建立有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未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对充装的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充装前检查的记录情况与所充装气瓶的实际状况不一致;未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对充装的气瓶逐只进行“检斤”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擅自对气瓶重新建档登记并进行充装)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云浮市新兴县某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6年1月6日,新兴县稔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了解到新兴县稔村镇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本镇分管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佛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型号家用燃气灶具2台,并对外销售。经第三方抽样检查发现该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某电器店销售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案
2026年1月14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郁南县建城镇某电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四个待售的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2025年11月,当事人从过往兜售的流动商贩处购进了涉案四款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各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另外,涉案四个商用燃气灶为不满足《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24)要求的商用燃气灶。当事人销售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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