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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云浮”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5-09-29 10:09:0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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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推动我市消费市场扩容升级,云浮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云浮”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云安区六都镇某商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5日,云安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云安区六都镇某商场销售的“绿茶(大叶种绿茶)”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从德庆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绿茶(大叶种绿茶)”对外销售。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绿茶(大叶种绿茶)”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云浮市云安区某镇中心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5月29日,云安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云浮市云安区某镇中心小学采购采购使用食品原料“鸡蛋”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从云浮市某公司购进鸡蛋用于制作菜肴供餐给学生。经检验,2025年4月17日从云浮市某公司购进的鸡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罗定市某食品配送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根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2月14日在罗定某学校食堂抽样送检的“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罗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学校食堂原料配送企业罗定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溯源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7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被抽检批次的“生姜”(进货日期:2025年2月13日)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从罗定市某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上述“生姜”(进货日期:2025年2月13日)供货商罗定市某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但不能提供上述“生姜”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产地证明,也不能提供上述“生姜”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依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兴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日,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反映新兴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抽检批次食品“小香榄(凉果类)”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阳春当地农户购进原果生产了上述批次食品“小香榄(凉果类)”40包,规格为2.5kg/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香榄(凉果类)”的检验项目“柠檬黄”及“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郁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浮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云浮市郁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包材间中摆放有“薇小主®磨牙饼干”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薇小主®磨牙饼干”(原味、可可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生产涉案批次饼干,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案批次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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