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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云浮”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5-09-11 16:00:5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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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推动我市消费市场扩容升级,云浮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云浮”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罗定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新闻媒体的举报,2025年6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云浮市市场监管局、罗定市公安局联合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定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电脑中保存有生产白桑叶小分子萃取固体饮料的购销合同,还发现当事人在某环保公司的场地内组织生产。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组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的固体饮料含有环噻嗪、精磺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擅自租用未经批准的生产场所进行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罗定市公安局。

  二、罗定市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12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定市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充装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中存在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的行为,并于2025年1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中,在已建立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未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对充装的气瓶逐只进行检查、记录;充装前检查记录情况与所充装气瓶的实际状况不一致;未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对充装的气瓶逐只进行“检斤”检查;气瓶充装检查人员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云浮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城区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5年4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城区分公司的电动自行车的经营及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其中3辆待售电动自行车车况存在与产品质量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不相符的问题,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待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现象,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无法提供涉案车辆蓄电池发生变化后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提供涉案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供货商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云安区某超市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5年1月10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的经营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举报材料中的食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2025年1月15日,经批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云浮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红油脆笋”用于销售,从罗定市某食品商行购进“桃酥”用于销售,从某百货购进“一次性竹筷”用于销售,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种商品均是伪造他人商品条码的商品。当事人购进的“鳗鱼皮”进行散装称重销售,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产品合格证,但销售该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云安区某燃气公司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案

  2024年9月27日,根据云浮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的相关要求,云浮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某燃气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涉嫌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5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对10个瓶身上未见张贴有该公司气瓶信息录入“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后所赋予的对应二维码的气瓶和17个已在其他单位进行建档登记,气瓶护罩上张贴有其他公司气瓶录入“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后所赋予的对应二维码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新兴县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1月28日,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室内加热器4台,摆放在其开设的日用百货店对外销售。根据《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室内加热器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经抽检检验,样本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新兴县某百货商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5年4月22日,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兴县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部分LED灯泡无能效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和(十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标注的条形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无有效备案记录。未标注条形码的中宏光电牌和贝恩斯牌LED灯泡为假冒厂名厂址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贝恩斯牌和中宏光电牌“LED高帅球泡”假冒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条形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郁南县黄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5年5月13日,郁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郁南县东坝镇某烧腊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烧腊加工场内的“烧鸭胚”,加工场院子、摩托车背面张贴有包含烧腊广告宣传图片以及微信收款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广东省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合法证照接受检查。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广东省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等合法生产加工食品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以其父亲房子院子作为生产加工场所,擅自购进生产工具生产加工烧鸭等熟食肉制品,并通过三轮摩托车把生产加工的食品运输到村里对群众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烧鸭”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烧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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