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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3〕18号
发布日期:2023-11-03 10:08:5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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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 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68860547X8                   

  当事人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在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中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问题,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为QPC粤W-016-22,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1日。

  二、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中,对47只报废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及瓶阀无自闭装置或过流关闭装置的气瓶进行了充装。该47只气瓶的型号为YSP-15和YSP-35.5型钢瓶,瓶体上的相关信息如下:

  1.**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030460,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9年10月,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总重29.85㎏;2.“良奇”(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为00010,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0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总重29.90㎏;3.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不详,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1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总重29.80㎏;4.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096143,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5年4月,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总重29.90㎏;5.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不详,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4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2月,总重29.65㎏;6.清远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G023432,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6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总重29.70㎏;7.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C087215,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3年3月,无检验环,总重29.80㎏;8.广东**有限公司,出厂编号:H183227,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9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总重29.95㎏;9.“百福”(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280698,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9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总重29.95㎏;10.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L033211,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2年12月,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总重30.05㎏;11.“赛尔”(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不详,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3年10月,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总重29.70㎏;12.“赛尔”(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0130602,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6年11月,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总重29.80㎏;13.**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240677,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0年8月,无检验环,总重30.05㎏;14.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不详,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1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月,总重29.60㎏;15.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不详,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1年8月,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总重30.05㎏;16.南海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WPCA702017,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1年10月,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8月,总重29.90㎏;17.“良奇”(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WPDP21730,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02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6月,总重29.80㎏。18.“百福”(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0270629,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2年12月,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总重30.05㎏;19.**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675-739,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5年9月,无检验环,总重30.10㎏;20.**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200844,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4年11月,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总重29.95㎏;21.广东**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070807,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8年8月,无检验环,总重29.90㎏;22.**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260189,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4年6月,无检验环,总重30.00㎏;23.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820169,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6年3月,无检验环,总重29.95㎏;24.“民诺”(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014206,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6年3月,无检验环,总重29.95㎏;25.广东**有限公司,出厂编号:G040201,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5年8月,无检验环,总重30.00㎏;26.广东**有限公司,出厂编号:A030933,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21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总重30.00㎏;27.**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030160,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4年4月,无检验环,总重27.35㎏;28.广东**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110625,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7年3月,无检验环,总重24.40㎏;29.**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390346,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3年7月,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总重29.95㎏;30.**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560556,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4年1月,无检验环,总重30.10㎏;31.**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720337,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3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总重30.00㎏;32.**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不详,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9年,无检验环,总重30.00㎏;33.**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580954,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5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总重30.00㎏;34.**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810760,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2年9月,无检验环,总重29.90㎏;35.**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280671,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3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总重29.95㎏;36.“良奇”(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0330095,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6年8月,无检验环,总重29.95㎏;37.“百福”(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228-555,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5年4月,无检验环,总重29.90㎏;38.广东**有限公司,出厂编号:H070357,型号规格:YSP-15,制造日期:2011年9月,无检验环,总重30.00㎏。39.**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330828,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3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总重29.50㎏;40.“百福”(厂家全称看不清楚),出厂编号:934-110,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5年10月,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总重30.00㎏;41.**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120646,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4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总重29.50㎏;42.**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340499,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1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2月,总重29.00㎏;43.**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0240914,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2年8月,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总重29.50㎏;44.**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580453,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3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总重29.00㎏;45.**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620090,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3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总重30.00㎏;46.**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350187,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4年12月,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总重29.50㎏;47.**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490621,型号规格:YSP-35.5,制造日期:2013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总重30.05㎏。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YSP-15型、YSP-35.5型的气瓶自制造之日起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气瓶瓶阀应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17)的规定,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并且在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在进气口设置过流关闭装置。上述编号1至17的气瓶实际使用年限均超过12年,属于报废的气瓶(共17只);编号18至38和编号42的气瓶均超过定期检验周期,属于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共22只);编号39至47(其中编号42的气瓶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属于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的气瓶瓶阀为无自闭装置或过流关闭装置的气瓶(共8只)。

  当事人对上述17只报废的气瓶和22只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5)的规定;对上述8只气瓶瓶阀无自闭装置或过流关闭装置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7.2.1.3的规定。

  三、当事人现场58只已经充装完毕的气瓶其中有49只未粘贴有当事人二维码等电子标签、是未在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非自有气瓶。当事人对49只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5)的规定。

  四、当事人现场58只已经充装完毕的气瓶,未做好充装前(后)逐只检查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6.3.1(1)、(2)的规定。

  五、当事人自2023年7月起,擅自加装非法的智能电子罐装称破解解锁软件,通过不用扫描二维码电子标签码的方式对上述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4)“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要求”的规定。

  当事人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中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2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黎**的询问笔录共2份。2023年8月14日至15日对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3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3〕18号),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中,未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装报废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及无自闭装置或过流关闭装置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做好充装前(后)逐只检查记录、未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主观故意明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案中,当事人实施违法充装报废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及无自闭装置或过流关闭装置的气瓶数量共47只,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三)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案情裁量,依法决定给予从重处罚,处罚幅度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罗定市金利燃气有限公司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75000,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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