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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30 08:49:0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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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以来,云浮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江门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产品标识不真实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8日,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口罩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KN95防护口罩”,经执法抽样送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泄漏性。上述涉案的“KN95防护口罩”合格证标示的生产日期是当事人提前标注,属于产品标识不真实的情形。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上述“KN95防护口罩”中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方授权使用等资料。当事人生产的该批量“KN95防护口罩”共150箱(15万只),货值金额6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口罩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及产品标识不真实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3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并处罚款7万元。

  案件警示:口罩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消费者购买使用口罩时,需注意查看包装、材质、质量状况等。发现包装印刷不清晰、标识不全、产品与包装不符、产品质量低劣等异常情况,要暂停使用并保存产品实物、购买凭证等,并第一时间通过“12345”“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云城区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4日,云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云城区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生产企业处购进6个同批次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销售。至2022年11月该局检查时,除用于备样留存的2个外,另外4个已售出,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36元。上述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材料阻燃性能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不符合GB21976.7-2012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60元和没收2个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案件警示:消防产品是火灾扑救、火场逃生的重要“护身符”,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护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安全隐患高、社会危害大,关键时刻不仅不能提供有效的防护作用,甚至可能导致群众出现生命危险和引起火势蔓延,务必加大查处力度。

  三、云安区某花生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9日,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云安区某花生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云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违法货值金额人民币10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元及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查办此类案件,有力地打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和秩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新兴县某煤气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31日,新兴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兴县某煤气站有限公司的报废瓶区摆放有报废液化石油气瓶200只,该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发现有制造日期为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液化石油气瓶27只,已经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有1只液化石油气瓶已经严重腐蚀,上述已经超出设计使用年限和已经严重腐蚀的液化石油气瓶共28只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直至2023年1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上述28只气瓶未按照规定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该案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警示: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报废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力度,督促充装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五、郁南县平台镇某食品厂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日,郁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郁南县平台镇某食品厂的原料冷库中存在已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胸骨”进口冷链食品(原产地:法国,净重:10kg,共计31批次)256箱,该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8日采购一批食品原料,以60元/箱的价格购进“冷冻猪胸骨”256箱,于2022年8月30日入库。上述“冷冻猪胸骨”在该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1日检查中被查获,涉案256箱“冷冻猪胸骨”均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15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胸骨”)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9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冷冻猪胸骨”256箱和处以罚款76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该起案件的办理,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六、罗定市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玩具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6日,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向罗定市某超市龙园店送达《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体育玩具”被检验出“机械和物理性能”项目、“正常使用”项目以及“弹射玩具”项目不合格。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与被抽样送检相同型号的“体育玩具”予以扣押,并对该超市立案调查。该超市销售不合格“体育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其货值金额为396元,违法所得为59.4元。2023年2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玩具”,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体育玩具”、没收违法所得59.4元和罚款7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劣质玩具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违法经营主体,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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