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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罗定某健身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案
发布日期:2022-03-25 09:54:0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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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罗定某健身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案

  案情回放:近日云浮市罗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罗定市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健身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从原罗定市A健身中心接手开始经营至2021年8月,再转手给现任B健身公司继续经营。其在2020年4月-2021年8月经营期间一直使用已注销的罗定市A健身中心的名义、印章进行对外宣传、收款、签订顾客服务协议,直至2021年9月罗定市B健身有限公司在未提前公告清算的情况下关门歇业。该健身有限公司在歇业前并未未结清工人工资、未交清场地租金、未交清电费及违约金、未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和私教费余额等,其合计金额为33.77万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健身中心刻意隐瞒未结清相关债务的重要事实,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渠道,以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登记机关通过注销审核,在2021年8月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并以公司无力经营已注销为理由不清退消费者的赔偿。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2月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依法撤销了当事人在2021年8月的注销登记。

  罗定市某健身有限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罗定市A健身中心的名义提供健身服务,其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无故歇业后拒绝赔偿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和第十条;当事人隐瞒债务未清算完结的等重要事实,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共计罚款80.8万元。

  案例说法:

  此案中的健身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已不存在的市场主体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时间长,受影响的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人数较多、涉及金额大,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本案对该辖区的经营企业等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作为市场经营者业当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守平等、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监督+宣教模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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