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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某食品店不明码标价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发布日期:2020-05-18 08:24:4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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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罗定市某食品店不明码标价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2020年1月31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罗定市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在该店经营货架和收银台面上发现外包装标示有类似英文等外文,但其标签均未用中文标示品名、批号、生产企业和境内代理商等内容的口罩“FACE  MASK 3PLY”2盒(50盒/个,其中一盒剩余4个)共54个;上述口罩未见明码标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经营的上述口罩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经营的“FACE  MASK 3PLY”口罩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当事人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涉嫌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涉案口罩54只,并于当日立案调查。2020年2月5日,罗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和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择一重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DOMET® FACE MADK 3PLY ”口罩54只及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是指经营者在非设关地收购、贩卖涉嫌走私进口商品,自被查处之日起七日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形”;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市场和经营场所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商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本案中的某食品店在未明确商品来源的情况下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直接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同时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运行平稳有序,是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本案中经营者未能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一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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