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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未按标示价格加价销售商品和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哄抬物价案
发布日期:2020-03-13 15:39:4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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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未按标示价格加价销售商品和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哄抬物价案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的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对外销售批次为1912009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价为5元一包(1个/包*10包),当天对外销售价为20元一包(1个/包*10包)。

  经查明,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于2020年1月21日从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50包由某医用器材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12009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货价为3.1元1包(10小包/包),对外标示零售价为5元/包(10小包/包)。自2020年1月23日起,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知悉此事后,在其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将上述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涨价对外销售牟利,以单价8元/包共卖出12包,单价10元/包共卖出29包,单价15元/包共卖出23包,单价20元/包共卖出12包,即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未按标示价格加价销售商品和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哄抬物价共对外加价销售了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77包,销售获得利润591元,即违法所得591元。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在知道广东省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情况下,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原进货价为3.1元/包,对外标价为5元/包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涨价销售,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对该药房未按标示价格加价销售商品和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哄抬物价违法行为,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已于2020年2月5日向该药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区市监处字(2020)5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1元;2.对未按标示价格加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999元;对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哄抬物价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即2955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云浮市云城区某大药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价格运行平稳有序,是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禁止一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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