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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市监行复〔2019〕5号)
发布日期:2020-01-19 08:25:5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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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市监行复〔2019〕5号


  申请人:卢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1月,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被申请人: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6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郁市监函〔2019〕34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郁市监函〔2019〕34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线索,并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某购物中心曾销售违法食品“某某米粉”,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全面调查职责,并认定相关事实是否存在被举报情形或其他情形等。被申请人仅仅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为由,不再调查,这很明显是失职渎职行为。      

  二.涉案产品“康某某无核黄皮饼”、“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均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不仅失职渎职,同时适用法律错误,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对被投诉的郁南县某超级商场有限公司、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和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一、在郁南县某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未发现涉诉产品“某某米粉”的经营及库存。由于没发现涉诉产品,无法知悉产品外包装的具体情况,且被举报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涉诉产品图片及购物小票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此,无法核实涉诉产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二、在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和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发现食品“康某某无核黄皮饼”、“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康某某无核黄皮饼”外包装上标示“无核黄皮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粮糖、有机酸和果胶,具有消食开胃”等内容,“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外包装标示“黄皮是华南地区的特产水果,具有消食健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等内容。上述标示的内容均指无核黄皮或黄皮本身的特性,并非指无核黄皮饼的功效,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开展核查工作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举报的情况

  2019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举报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和某购物中心的举报函。在举报函中,申请人称:

  1.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康某某无核黄皮饼”,其外包装标示“郁南无核黄皮,被评为‘省优稀水果’、‘中国绿色食品’等称号,无核黄皮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粮糖、有机酸和果胶,具有消食开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润肺止咳、去疳积等药用功效”。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其外包装标示“黄皮是华南地区的特产水果,具有消食健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润肺止咳、去疳积、生津止渴等功效,且富含维生素C及多种氨基酸……”。上述产品均存在以下问题:A.配料表或成分表中没标示维生素C等成分的含量;B.涉案产品称有医疗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 某购物中心销售了“康某某无核黄皮饼”、 “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

  3. 某购物中心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某某米粉”标示的执行的标准是Q/XHF0001S,生产日期2018/10/26,保质期20个月。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执行标准是Q/XHF0001 S 有两个版本,分别是Q/XHF0001S- 2015和Q/XHF0001S- 2018。 Q/XHF0001S- 2015的实施日期是2015/7/10, 有效期为三年,Q/XHF0001S- 2018的实施日期是2018/12/30。因此,涉案产品在生产当时,标准Q/XHF0001S-2015已经过期,属于无标准生产的情形。且Q/XHF0001S-2015规定的保质期是1年。

  申请人提供了产品外包装图片(复印件)和购物小票(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的处理情况

  1. 2019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到某购物中心进行核查。经查,某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郁南县某超级商场有限公司”,公司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方便群众识别,该公司在购物小票上标示的标识为“某购物中心”。

  被申请人在该公司现场未发现产品“某某米粉”。经询问该公司,该公司称“某某米粉”已销售完毕,具体的外包装情况记不清楚,且举报人提供的都是复印件,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2019年8月20日、21日,被申请人分别对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康某某无核黄皮饼”、“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均在售。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称其产品外包装标示“无核黄皮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粮糖、有机酸和果胶,具有消食开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润肺止咳、去疳积等药用功效”是指无核黄皮,并非指无黄皮饼。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也称产品外包装标示的“黄皮是华南地区的特产水果,具有消食健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润肺止咳、去疳积、生津止渴等功效”是指无核黄皮,并非指无核黄皮饼。

  3.2019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郁市监函〔2019〕34号),并于10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申请人,通知其:(1)被申请人已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认为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是无核黄皮(黄皮)本身的特性,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因对郁南县某超级商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举报的产品“某某米粉”,所以无法核实该产品是否存在标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3)基于前述情况,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规定,不予奖励。

  三、“康某某无核黄皮饼”和“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外包装盒标示的情况

  1.“康某某无核黄皮饼”外包装盒标示:

  “康某某无核黄皮饼,由‘中华名果’无核黄皮作为原料,采用传统工艺精制而成,口味正宗,是探亲访友、传情达意的必备佳品!

  郁南无核黄皮,被评为‘省优稀水果’、‘中国绿色食品’等称号。无核黄皮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粮糖、有机酸和果胶,具有消食开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润肺止咳、去疳积等药用功效。”

  2.“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外包装盒标示:

  “黄皮是华南地区的特产水果,具有消食健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润肺止咳、去疳积、生津止渴等功效,且富含维生素C及多种氨基酸,具有较高营养价值和广泛用途,民间素称为‘果中之宝’。通过‘中国绿色食品’认证和获‘中华名果’等殊荣的广东省优稀水果‘郁南无核黄皮”更为珍稀以其‘果大、肉厚、色鲜、味美、无核’的特点被誉为‘水果珍品黄皮之王’。‘亲X’牌黄皮果饼是选择用当地优质无核黄皮作馅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所附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涉案产品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存在该标成分未标的问题,焦点在于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是产品的功效和成份还是材料的特性。“无核黄皮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粮糖、有机酸和果胶,具有消食开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润肺止咳、去疳积等药用功效。”、“黄皮是华南地区的特产水果,具有消食健胃、理气健脾、行气止痛、消痰化气、润肺止咳、去疳积、生津止渴等功效,且富含维生素C及多种氨基酸……”,这两句的主语分别是无核黄皮、黄皮,而非康某某无核黄皮饼、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上述句子描述的分别是无核黄皮和黄皮的特性,即“康某某无核黄皮饼”和“亲X蜜汁无核黄皮饼”的外包装标示的上述内容是指无核黄皮饼的原料无核黄皮的特性而非产品的功能与成份,因此,被申请人认定郁南县康某某食品厂、郁南县亲X食品有限公司未违反相关规定并无不妥。

  二、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关于某购物中心销售违法食品“某某米粉”的举报后,经对被举报人核查身份,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被举报人,因未能查获涉及的产品,被举报人也不认可举报人提供的资料,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查实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无法查实违法线索,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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