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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网购退回货物是“假货”
发布日期:2018-07-12 11:19:03 信息来源:云浮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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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的Miss sixty旗舰店买了一条899元的裤子,收到货后感觉样式不喜欢,于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Miss sixty的客服也同意,于是王某将裤子 交由快递退货。

 

  不久后,Miss sixty旗舰店告知她,她退回的裤子,在款式、面料手感等方面都与该公司商品不同,于是以退货商品与订单商品不一致拒绝退货。

 

  王某对此不服。她认为,虽然Miss sixty旗舰店有品牌授权,但无法证明商家仓库发货时是否为正品。如果排除物流因素,商家涉嫌卖假货。王某要求,商家必须出具出库时发货单二维码与该裤子吊牌条形码的一致性证明,以表明出货时的商品是否与自己退回的一致。

 

  专家观点:商家举证不力应予退货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认为,一件商品从经营者到消费者需划分3个阶段:一是商家备货、发货、交付阶段;二是在交付物流之后;三是消费者的签收阶段。这3个不同的节点都需要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不管在哪个环节或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问题,只要消费者在七天之内提出退货,就不需要任何的理由,不能因为消费者举证不利而拒绝消费者退货。芦云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认为,此案的症结点在于消费者所退还的裤子是否为从商家处购买的那条裤子。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曾从商家处购买过裤子,不能证明争议的裤子是否被调换。而商家所提供的证据也仅能证明这条裤子与商家参照的裤子不同,并不能证明该争议的裤子就是商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裤子。此案的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

 

  杜江涌指出,一般来说,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律根据导致举证能力差异的事实,在当事人间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争议的双方距离证据的远近和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成为责任分配的有力依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消费者多次要求商家提供发货清单并仔细比对,但商家拒绝提供。而若商家能提供发货清单就可以证明所争议的裤子是否被掉包,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该不利推定的后果应该由商家承担,即推定消费者要求退还的裤子确系商家所提供的裤子。依照《消法》,王某享有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的权利,商家应当承担该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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